股息红利差异化政策(利股红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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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股息红利差异扣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可以理解为:
自2013年1月1日起,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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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广东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征个人所得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此次政策调整,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此次政策调整,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基础上,对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由原来的5%调整为暂免征税。个人持股1个月(含)以内、1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内的,税负不变,即分别为20%、10%。
3.个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何时开始执行?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4.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5.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执行财税〔2015〕101号文件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Q3: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你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5%。
Q4:股息红利税的差别化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2013年1月1日之前,股息红利税的实际税负为10%。新政实施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2015年9月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搜集了部分纳税人热点问题解答:
个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股1年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Q5: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处理是什么意思
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主要是针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持股期限长短,实行不同幅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越长,减计应纳所得税额越多,税负越低。
一、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的好处:
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即根据投资者持股时间的长短按不同税率征缴,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说白了,就是鼓励人们长期持股做“股东”,而不是今天买明天卖的短炒“股民”。长期持股,可获得更为优厚的分红收益。
1、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的意义:
(1)增添了绩优蓝筹股的“含金量”。上市公司的分红多寡取决于业绩,但在一个主要靠短线炒作获利的市场,许多绩优蓝筹股因盘子太大而受冷遇。这既助长了投机风气,也增加了市场风险。而差别化征收红利税后,价格低分红多的绩优蓝筹股无疑将更受青睐;
(2)有利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机构不像散户,船大调头不易,所以往往持股时间较长,差别化征收红利显然有利机构投资者提高收益,吸引更多长线机构投资者入市,这将优化市场的投资结构,利于市场的稳定。
2、实行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对股市而言是一项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它所释放出的价值导向和积极意义无疑值得肯定。尤其是在市场长期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推出这一措施,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的呵护之意。
二、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的收益对整个市场微不足道
对于正处低迷中的A股市场利好的作用十分有限,它根本无助于改变目前A 股市场的基本面貌。
1、由于A 股市场长期低迷,实行差别化征收,对于那些长期投资者来说,他们确实可以因此而得到一些实惠,但这部分收益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这样一个“特小”利好,对于市场行情的刺激作用,充其量只能是昙花一现。
2、为了拯救股市行情,有关部门不断推出减低红利税、减低手续费之类的动作,期望以此来激发市场人气,但事实证明,这些动作的实际用处较小。
3、股市交易作为一种商业活动,股息红利作为一种财产性收入,按照国家法律缴纳税收是应该的,在其他商业活动正常缴税的背景下,股市没有特殊的理由豁免这一法律义务。
4、更重要的是,应该致力于改革已经充分暴露出问题的股市制度,改变目前市场所存在的对融资过于偏重而无视投资者收益的格局。
三、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的对投资行为形成良性影响:
1、红利税是世界股市通用税种,“一刀切”式的降低或完全废除均不可取。可以对现行红利税加以改造,通过设置差别化红利税优惠政策,直接激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这有利于中国股市‘慢牛’运行格局的形成。
2、监管部门为投资者减负的又一举措,差别化的红利税征收有望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高水平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股票,从而对其投资行为形成良性影响。
四、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处理投资者的影响:
1、税差异化征收来代替红利税减免,这意味着广大投资者几乎不可能从红利税的差异化征收中得到利益。
2、差异化征收红利税,就是根据投资者持股时间的长短来确实红利税的征收税率。持股时间短的投资者,红利税征收税率就高;持股时间长的,红利税征收税率就低。
3、尽管持股时间在1年以上的投资者,其股票分红可以享受红利税减半征收的待遇,但这个待遇是最大多数投资者所享受不到的。而且鉴于中国股市的波动性,投资者长线持股不动很容易遭遇过山车的困境,面临得不偿失的尴尬。
Q6:股票红利税差别化如何计算
之前的1000股按5%扣,后来的按10%扣
Q7: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于合伙企业吗
新三板上市企业甲公司,有三个股东A,B,C,A和B为自然人股东 C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E和F)甲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 财税(2015)101号文 差别征税吗?
根据规定派发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合伙企业是透明体 穿透计算。这么说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适用 财税(2015)101号文,这样理解对吗?
第三只眼的理解:
(1) 差异化股息红利政策,是适用于个人的,且范围不仅是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还包括新三板所谓的上市公司;
(2) 上述问题中的新三板个人股东,自然是可以享受差异化优惠政策的。那作为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的: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我们认可穿透合伙企业层面,直接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不是就必须形成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而享受差异化政策呢?即都是个人适用的个税计算政策啊,这不一样吗?
(3) 从主体计税的角度看,是通用的。但小编是这样思考的,基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通常是由上市公司在派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那对于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现在的政策下,是享受差异优惠税率的。那不是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合伙企业如何呢(证券投资基金现在来讲也是范围挺大的,要看是不是符合基金法的界定主体)?
小编认为,在没有规定之前,合伙企业本身享受的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一种计算税的方式,并不计入5%-35%的个体户的计算体系中,这本身是一种拆分的优惠。同时对于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也无法对此进行代扣代缴,分回来按差异税率计税?那还是有困难,因此认为,仍宜按合伙企业的主体分配,来计算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并不是直接认可了扔掉合伙企业的身份而适用个人享受差异税率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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