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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创业板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创业板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内容导航:
  • 上市公司增资和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有什么区别
  • 发行证券中请说明什么是不特定对象和特定对象。
  •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两者有什么区别?
  •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什么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 创业板股票拥有临时停牌机制,是怎么用的?
  • 沪市股票在何种情况下将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 Q1:上市公司增资和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有什么区别

    上市公司增资就是本公司内部或者是大股东自己出钱扩张本公司资本但不是扩张股票数,你说的这个增发是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公司或者是政府部门等有钱的一切对你公司感兴趣的对象出售扩张的股票,没有人员限制 增发的股票售完为止,可以说只要你有钱就可以买这个公司的股票,这是扩张股票数目的。还有一种定向增发,这种方式是定下向那个人或者公司直接出售股票别的人或者公司想买也买不到。增发的价格比本公司在股市上现在实时交易的价格要低很多,但增发的股票会有一段时期的限售期,这在买股票的时候都有说明

    Q2:发行证券中请说明什么是不特定对象和特定对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就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具有普遍性,不是向特定的群体发行的。
    特定对象是指发行公司证券是向特定的群体发行。例如:公司向本公司的职工发行公司证券,本公司的职工就是一个特定的群体。但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就属于公开发行。

    Q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两者有什么区别?

    一个是首次发行股票 一个是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区别在于买股票的人不一样

    Q4: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什么

    你说的就是公募, 公募发行,又称为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
    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特定少数的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
    在股市里面 增发也有这个含义,公开增发跟这个差不多。

    Q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Q6:创业板股票拥有临时停牌机制,是怎么用的?

    1、 涨跌幅限制。


    规则条文: 本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解读:所有创业板的股票,以后每天的涨跌幅由原来的10%变为20%。意味着该规则实行后,创业板的股票风险会更大,每天可以下跌20%,而股票的振动幅度则变成40%,如果在涨停板买入,很多可能亏损40%以上。而有些投资者习惯运用的“涨停战法”,也将承受更大的风险。




    2、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


    规则条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作出相应标识。


    解读:创业板新股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意味着该股票的上市定价是否合理,可以在上市一周内得到检验,如果该股票估值过高,市场可以马上修正。这也意味着,新股上市破发的机会增加,炒作新股的风气有可能得到压制。




    3、熔断临停机制。


    规则条文: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 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 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解读:没有涨跌幅的股票,在遇到上涨或下跌到30%的时候,会熔断临时停盘交易,停盘时间为10分钟,这是第一档位;在遇到上涨或下跌到60%的时候,会再次熔断临时停盘交易,停盘时间也为10分钟,这是第二档位;10分钟后可以继续交易。

    停盘时间如果跨越14:57的,在14:57分直接复牌。在停盘期间申报的交易,先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4、盘后定价交易机制。


    规则条文: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盘后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解读:这一条文源于上海科创板的规则,但一般投资者并不容易理解这一规则。其大概意思是:没有停牌的股票,在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30这两个时段内,投资者可以像买卖普通股票一样,在交易软件上以盘后固定价格申报的方式发出交易指令。但在集合竞价阶段并不会成交,而是在15:05-15:30这25分钟里,根据时间优先的顺序按照收盘价撮合成交。

    这一规则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有两个作用:一,可以避免当天买入股票后,承受亏损的局面;二,可以根据收盘后情况,再作出投资决策,给予投资者更多理性选择的机会和时间。


    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条文以外,还有以下几个规则需要注意,但不详细去写了。


    第一, 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第二,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纳入可出借范围。

    第三, 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Q7:沪市股票在何种情况下将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第一,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上证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第二,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上证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第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属于异常波动,上证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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