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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股可以算股东吗(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公式)

间接持股可以算股东吗(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公式)

内容导航:
  • 间接持股算是股东吗?
  • 我是间接持股的员工,请问1、间接持股方式与直接持股有何区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 如何计算间接股东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 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 股份比例计算方式?
  • 股权结构几层算多层
  • Q1:间接持股算是股东吗?

    不是,被套牢的才是股东。

    Q2:我是间接持股的员工,请问1、间接持股方式与直接持股有何区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你好,间接持股是指代持吧,要明确权利义务,员工持股,要开出持股证的;员工离职和股份没有关系的,当然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可以由股东;过了限售期,可以变现,不需他人同意。

    Q3:如何计算间接股东持股比例?

    问题太笼统无法回答

    Q4:"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全文如下
    http://www.jingjixue.com/wmnewshtml/4/2003-09-21/20030921233856.html

    Q5: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意思就是按控股来执行。

    Q6:股份比例计算方式?

    其实很容易算的。

    技术股30%,是吧。ABC均有。

    资金股70%,有60W,ABC各投10W,累计30W,也就是ABC的资金股有35%。

    ABC累计技术股和资金股有65%。

    除以三,即可得到ABC每人占股约21.67%

    DE共占资金股的35%,均分下,也就是DE各占股12.25%

    Q7:股权结构几层算多层

    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含义是股权集中度,即使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沪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股份股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比例,在10%50%之间,第2个含义是则是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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