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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新规)

银行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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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教,公司把所持股票质押给银行,股价越高,质押的钱就越高吗?谢谢谢!!!
  • 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做股票质押吗
  •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把股票质押给银行,银行股票质押给谁了
  • 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怎么算?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分
  •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Q1:请教,公司把所持股票质押给银行,股价越高,质押的钱就越高吗?谢谢谢!!!

    不是的,银行会根据你质押的股票进行评估来定的。好像是根据13-15倍市盈率的股价来估算的。

    Q2: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做股票质押吗

    您好,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做股票质押的。

    Q3: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流程吗? 质押贷款流程:
    1、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2、银行对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3、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4、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5、银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6、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银行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股票质押期间,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置换;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提前还款;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Q4:上市公司把股票质押给银行,银行股票质押给谁了

    银行收到质押物就给上市公司贷款
    银行赚的是贷款利息

    Q5: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怎么算?

    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计算公式如下: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中恒融创。

    Q6: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分

    内容来自用户:why为什么d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黑名单情形()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A.10
    B.5
    C.2
    D.1
    我的答案:B
    2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A.融入方情况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C.质押股票情况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B.投资淘汰类产业
    C.新股申购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 10分)
    1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我的答案:ABCD
    2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对

    Q7: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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