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受偿(债权人优先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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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什么是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
在债权受偿方面,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经验表明,各国破产法常将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破产法中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仅仅是在同一类别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而已,对所有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分配是不可能的。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所以从他们的观点来看,破产程序通常是一个“空的手续”(emptyformality)。首华油记得采纳哦。
Q2:普通债权和未决债权 如何计算清偿率?
普通债权,只能要求清偿优先债权后所剩余资产的部分,没有办法,多出来的部分只能属于商业风险自己承担了。
剩余只有1亿,那就只能1亿了。
Q3: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破产企业向私人借款,若无担保,应当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Q4:依法列入普通债权破产受偿是啥意思?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类型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两种类型,破产财产的变价收入首先要偿还优先债权,在满足优先债权后的剩余部分再去偿还普通债权,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收入先还别人的优先债权,有剩余的才会再还普通债权,通常情况下要么没有要么只能得到部分清偿!
Q5:多个债权人受偿顺序如何排序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据此可知,担保债权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债权(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普通债权。
其他情况: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Q6:受偿权顺序
工程款优先抵押权,已办理过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Q7: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
内容来自用户:swallowbu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本文讨论的普通债权,指的是根据民事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其性质可能是货款、借款、加工费、服务报酬等形式,但是不包括处理债权关系中形成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税费等,也不包括因为劳动关系形成的工资、社保费用等。下文中称“债权”之处,均指普通债权。
1、先到期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到期的债权受偿?
答:不是,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与执行程序中受偿的先后顺序没有关系。先到期的债权如果没有取得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等作为执行依据,就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也完全没有优先的效力。
2、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偿?
答:不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时间不能决定受偿的先后顺序。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4、在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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