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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折股案例(股票折股)

低价折股案例(股票折股)

内容导航: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购买方是否构成犯罪
  • 公司领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相关关系人,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的“低价”具体含义是什么?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法律
  • 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可以低价折股吗
  • 股票分割和送股的区别在哪里?
  • 公司IPO的时候净资产折股的股数是如何确定的
  • Q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购买方是否构成犯罪

    我是律师周渝婷,购买方无罪

    Q2:公司领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相关关系人,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罪名方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都明确把这种行为定为“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Q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的“低价”具体含义是什么?

    低于市场价格

    Q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5: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可以低价折股吗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0%。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Q6:股票分割和送股的区别在哪里?

    股票分割实际上就是折股。比如一股折成二股,和十送十股是一样的。

    Q7:公司IPO的时候净资产折股的股数是如何确定的

    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来的公司总资产就是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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