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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技术入股是实缴还是认缴)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技术入股是实缴还是认缴)

在公司的经营中,有全职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也有单纯财务投资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后者一般被称为财务投资人。有的财务投资人在主张不参与经营的同时会要求公司每年给予固定分红,而公司其他股东由于对资金的需求,也同意对其固定分红的要求。有观点认为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个别股东获得固定分红并不违法,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固定分红对债权人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因此无效。

一般股东主张利润分配有两个前提:一是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或股东协议,二是公司必须具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而股东获得固定分红,属于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前面两个前提外还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因此股东获得固定分红是否被法院支持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有可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166条明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因此实践判例中,请求分配利润被驳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原告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例如,在案例(2018)陕0204民初659号案例中,法院指出“长庆实业公司作为股东,在长实轻烃公司没有税后利润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公司为其分配收益”。此时,如果原告股东确定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但常年无理由不予分配,建议原告在审理中请求法院委托审计证明存在可分配利润。而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进行分红,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同时《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需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出,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固定利润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综上,我们认为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个别股东获得固定分红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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