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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台账制度(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台账制度(基金管理办法)

内容导航:
  • 信用资金台账
  • 证券交易中客户的资金账户和资金台账有何分别和联系?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什么?
  • 台帐怎么做
  •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 资金管理办法
  • 资金台帐什么意思
  • Q1:信用资金台账

    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即证券公司、存管银行、客户签署的三分存
    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

    Q2:证券交易中客户的资金账户和资金台账有何分别和联系?

    atm-自动提款机,一般用于取现,转帐和汇款,查询余额等
    bsm-自助终端,补登存折,打印明细,查询等
    现在,两种机器趋向整合,也开始出现理财功能
    补充:自助银行,即24小时银行,采用客户自己动手,电子手段实现24小时办公,一般具备的设备有直连ip电话通往电话银行,atm和bsm,还有自动存款机等

    Q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Q4:台帐怎么做

    台帐主要看是什么类别的。如果你不知道如何做台帐,我可以告诉你最基本的万能的方法:一要了解台帐的用途,一般来说,台帐就是用表格的形式清楚地说明问题,省去很多文字说明的麻烦。对于要做台帐的事情,要完全熟悉、全面。其次,要了解台帐要做给什么人看,看得人要了解哪些东西。如果考虑到这些,就可以做一很好的台帐。再有,就是做表的基本常识了。如有不明之处可以联系我

    Q5: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第三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条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现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

    Q6: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Q7:资金台帐什么意思

    证券资金台账,即客户的证券资金账号。
    是指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资金台账中的虚账号,该账号项下并没有实际的资金头寸,只是对投资者存入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客户保证金余额及增减进行登记,用于在证券交易时进行前端控制并根据其余额对投资者资金进行计息。该资金账号与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及监管账户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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