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适当性匹配三要素指什么(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内容导航:
Q1: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应当遵循哪些指导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覆盖销售的全部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客观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5、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6、差异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扩展资料: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1、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2、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证券从业资格性审查。
3、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4、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办理基金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募集
Q2: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按照不同类型的客户,对客户提供不一样的投资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议买货币型或者债券型的基金或理财。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Q3:在购买基金的时候,你觉得观察什么是最重要的?
什么是好基金?当然是业绩好的基金。如果一只基金的业绩能持续领先于同类,获取超额收益,这个基金自然是好基金。
基金我最看重的因素是:匹配度
监管部门非常强调基金销售过程中,要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然而对于投资者来说,适合确实是最基础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因素。所以我最看重的是产品和人是否匹配度有多少?
匹配度有几个衡量标准:
1.风险
基金产品数量好几千,即便是类型,如果要细分也能分出百八十种,如此丰富的选择可以充分满足投资者各种投资需求,但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适合每个人买。千人千面,每个人的需求,尤其是风险承受力是不同的,保守的投资者不适合高风险的产品,激进的投资者也不满意低风险的产品,首先我们得匹配到风险水平适当的产品,或者基金组合。一个衡量的标准就是以基金的波动不影响正常生活为限,涨涨跌跌就会让你茶饭不思,夜不能寐,这可不行。
2.需求
每一笔投资,都是有一定的目标的,对应着不同的投资需求,所选的产品一定要能够满足自己的投资需求,如果只是一笔暂时保留的资金,比如购房款,必然不适合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还是要稳妥一些为好。而一笔做长线的养老钱,就不妨适当激进一些,尤其是在股市比较低迷的现在。
3.期限
长期投资一般有更好的收益,但是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流动性准备还是要做好的,封闭式、定开式的产品还是要控制在一个合理比例的。如果投资本金本来就是有使用期限的,那就更得匹配好期限了。
4.收益
投资就是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考虑收益肯定是不可能的,但是收益预期并非越高越好,高收益背后往往也蕴藏着高风险,所谓匹配的收益,可以用性价比来考虑,在满足自己风险需求期限的产品里,尽可能选择性价比高的,也就是在同类产品里更有实力的基金,这样的选择是最考验选基功力,而功力不管是自己拥有的还是可以借鉴来的,都是一种能力,而这能力与收益划等号。
监管想做的就是对的产品卖给对的人,而投资者要做的则是对的人买对的产品。这个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产品没有绝对的好坏,匹配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Q4:已开通分级基金适当性权限的客户哪些情况下会被注销其权限
1、有长盛同庆、银华深圳100、兴业合润、国投瑞银沪深300、瑞福分级封闭 2、可以在场内分级交易 就是说可以在场内买 银华稳进或锐进(比例:1:1) 场外必须要买整个银华深圳100 整支基金 3、不一定都是指数的 兴业合润就不是 4、不是等价 分级是拆分两个 (一分二) 稳进就是属于固定收益的 锐进有杠杆 5、 创新型基金 国投瑞银有封闭的分级基金 因此不一定是开放
Q5: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什么新的变动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为了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发布的一项适当性管理规定。《办法》共43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如果把整个规则浓缩成一句话,那就是“推荐适当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为了做到这一点,新规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
专业投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基金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他们在投资中不受限制。除此之外就是普通投资者,它囊括了绝大多数股民,在投资中需要严格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
新规将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从保守型到激进型共划分为五类。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也划分为五类。大名鼎鼎的A股,就被划入中风险的范畴。
理论上来说,投资者只能购买其对应风险等级或风险更低的金融产品,比如被判定为保守型的投资者,就不能购买A股。但如果投资者坚持要买,经营机构在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并录音后,也可以向其出售。毕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愿赌服输就好。
Q6: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度(投资管理、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员工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内容来自用户:hx资料库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五、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六、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第十六条会,并由投资经理配合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
Q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哪一年颁发?1998
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述负责人强调,在《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做好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作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募集程序需严循三个层次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行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受到置疑。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行业健康发展生态基础出发,《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
《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同时,对于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六项义务: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第四,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不同投资者实施差异化安排
值得提出的是,《办法》坚持了分类管理、适度管理的原则,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
同时,针对自然人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作出了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不履行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义务;针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豁免履行六项义务。
此外,针对回访确认制度,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式的不公平,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投资者充分行使自身权利,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要求基金合同中设置回访确认条款。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5-13927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