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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25基金(基金5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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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机最近老收到163发来的信息,烦死了,证明样才能不接收这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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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鸽2009-01-007525
  • 华夏兴华混合基金怎么样?业绩如何?
  • 基金兴华最后一周的净值不公布了吗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哪些主要特点
  • Q1:手机最近老收到163发来的信息,烦死了,证明样才能不接收这样的信息。

    听说挺不错的,上市公司

    Q2:网易的邮箱有什么活动?有3年送一年,5年送两年这个活动吗?是不是真的?

    越南经济合同法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1989年9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签署公布。

    Q3:hotmail邮箱登陆

    安全 很早就用了

    Q4:信鸽2009-01-007525

    其实各个银行的信用卡在手续费啊、利息啊、年费啊各方面都大同小异,主要看的是优惠多不多,合作商户是否是你经常去的,至于好用与否其实都一样,不就是刷卡,然后到日子还钱吗。招行的信用卡推出的早,历史比较悠久,市场占有率也高,所以会有人那么说。首年不是按自然年算的,是核发日往后推一年,你卡面上的有效期也能看出这一点。要是有招行储蓄卡,建议设置成自动还款,那才是真正的方便省心

    Q5:华夏兴华混合基金怎么样?业绩如何?

    华夏兴华混合基金(519908)成立于2013-04-12,今年已有56.73%的正收益,表现优秀,具有长期投资潜力,建议逢低配置。

    Q6:基金兴华最后一周的净值不公布了吗

    您好,这个要到5.18日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才能正常交易,在此之前,不接受赎回。而且基金处于空仓状态,基金净值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公布与否没有关系。到期5.18就会转化为新华夏兴华的份额,净值1元。老持有人赎回不收赎回费的。
    参照:华夏兴华招募说明书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5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集中申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1.00元。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908”,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908”。
    4、集中申购数量: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 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5、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六)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1、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即有效集中申购款项验资完成之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适用于由原兴华基金份额转型而得的20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5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在验资完成之日(即原有基金份额折算的同一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就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如有不懂之处,真诚欢迎追问;如果有幸帮助到你,请及时采纳!谢谢啦!

    Q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哪些主要特点

    目前在上交所上市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共有4只: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513030
    ,简称:德国30);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513500,简称:标普500);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513100,简称:纳指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510900,简称:H股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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