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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管理和控股(投标单位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表)

怎么界定管理和控股(投标单位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表)

内容导航:
  • 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 控股和持股的区别
  • 怎么区分参股和控股
  • 如何界定和管理关联交易及其关系
  • 投标书的单位基本情况表里的组织结构怎么填?
  • 公司股权与股份的区别有哪些
  • 控股和参股分别是什么意思?
  • Q1: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律规关实际控制规定 1、《公司》关于实际控制解释: 实际控制指虽公司股东通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2、《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释: 控股股东指其资额占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五十或者其持股份占股份限公司股本总额百五十股东;资额或者持股份比例虽足百五十依其资额或者持股份所享表决权已足股东、股东决议产重影响股东 3、证监《市公司收购管理办》关于市公司控制权解释: 第八十四条 列情形拥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市公司持股50%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30%;
    (三)投资者通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半数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公司股东决议产重影响;
    4、证监《市公司收购管理办》关于致行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所称致行指投资者通协议、其安排与其投资者共同扩其所能够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行或者事实
    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致行情形投资者互致行相反证据投资者列情形致行:
    ()投资者间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员主要员同另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投资者参股公司重决策产重影响;
    (五)银行外其、其组织自投资者取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间存合伙、合作、联营等其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投资者30%股份自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八)投资者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九)持投资者30%股份自投资者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其父母、配偶、及其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十)市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持本公司股份或者与其自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同持本公司股份;
    (十)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或者其组织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间具其关联关系
    致行应合并计算其所持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股份应包括登记其名股份包括登记其致行名股份
    投资者认其与应视致行向证监提供相反证据
    二、证监认定实际控制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说虽律规列示些属于实际控制具体情形实际控制情况通列举能穷尽所证监除列举具体形式外经规定证监认定其情形 三、公司没50%控股股东何认定两持股比例相近股东谁实际控制问题应公司历往股东、董事组、决议表决情况及公司重问题决策程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事项决策谁实际控制 四、《〈首公发行股票并市管理办〉第十二条实际控制没发变更理解适用——证券期货律适用意见第1号》实际控制规定1. 发行近3内实际控制否发变更公司控制权稳定标准判断公司否具持续发展、持续盈利能力便投资者公司持续发展盈利能力拥较明确预期情况做投资决策2.公司控制权能够股东决议产重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权力其渊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关系认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股权投资关系需要根据案实际情况综合发行股东、董事决议实质影响、董事高级管理员提名及任免所起作用等素进行析判断3.共同拥公司控制权应符合条件:()每都必须直接持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二)发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情况影响发行规范运作;(三)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情况般应通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安排予明确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近3内且首发预期期限内稳定、效存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没现重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具体情况认发行应该符合其条件发行及其保荐律师应提供充事实证据证明共同拥公司控制权真实性、合理性稳定性没充、说服力事实证据证明其主张予认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发行审核部门该等情形作判断构共同拥公司控制权重要素发行近3内持、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高发变化且变化前股东属于同实际控制视公司控制权发变更发行近3内持、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高存重确定性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发行存拥公司控制权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判断符合情形视公司控制权没发变更:()发行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首发前3内没发重变化;(二)发行股权及控制结构影响公司治理效性;(三)发行及其保荐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发行审核部门该等情形作判断公司控制权没发变更重要素5.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务院或者省级民政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偿划转直属控股企业股权或者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控股股东发变更符合情形视公司控制权没发变更:()关股权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经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且发行能够提供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与原控股股东存同业竞争或者量关联交易存故意规避《首发办》规定其发行条件情形;(三)关股权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发行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独立性没重利影响按照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企业与企业间偿划转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控股股东发变更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应经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股权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控股股东发变更视公司控制权发变更

    Q2:控股和持股的区别

    你要是这个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那就是控股,你买了这个公司股票就是持股

    Q3:怎么区分参股和控股

    参股就是有股份了,控股就是股份达到一定比例,能在董事会股东投票时起决定作用。 比如说公司有三个股东,A、B、C各有20%、20%、60%的股份。那么根据股东的表决权,即使AB两加加起来也只有40票表决权,而C就有60票表决权。董事会实际上就只执行C的决定。说白了,A、B只能参与董事分决策,但控制决策的,还是C。 A、B就是参股,C就是控股。 关于学术的严格说法,请看这里:

    Q4:如何界定和管理关联交易及其关系

    关联交易规定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 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Q5:投标书的单位基本情况表里的组织结构怎么填?

    有两种可能性,因为没有看到表格

    1. 人员组成:公司在职人员多少,管理人员几人 后勤人员 工程师几人 技师几人 技术工人多人 等

    2. 公司的企业性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户、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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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公司股权与股份的区别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综上:股票、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才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股票,只有出资额。

    股权为二者通用概念。

    股份为股份公司中股权的体现。

    Q7:控股和参股分别是什么意思?

    1、控股指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即是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

    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绝对控股。

    2、参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简单地说: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就可叫参股某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运营。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运营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扩展资料:

    通常说控股是指在被投资企业中拥有多数股权,这里多数股权可指绝对多数(大于等于50%)亦可指相对多数(持股比例可能低于50%,但依然是所有股东中持股最多的一个);而参股只是说在被投资企业中有投资,并未突出强调所占股权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

    参考资料:参股_百度百科   控股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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