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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基金比公司制基金的优势(公司制基金怎么分配收益)

有限合伙制基金比公司制基金的优势(公司制基金怎么分配收益)

内容导航: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什么优缺点
  •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及优缺点?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 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 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如何分配
  • 什么是有限合伙基金?
  • Q1: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Q2: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什么优缺点

    优点是快速,收益大,灵活性强,缺点就是风险大,责任承担力弱,容易滋生腐败。

    Q3: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及优缺点?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在公司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该模式的优点是:模式清晰易懂;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委曲求全,成为迄今为止市场上最常见的基金形式;《公司法》立法早,公司形式最易为各种参与主体接受。缺点是:资本金缴付的僵化安排(按章程计划缴付,或经常修改章程);先退出项目的本金返还投资人需要按减资操作;投资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纳税额较高,目前所得税率为33%,从明年开始为25%。
    在信托制模式中,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该模式的优点是:首先,通过信托渠道筹集资金可以有效地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再次,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缺点是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是PE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因此,从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在目前的阶段,发展信托模式的PE更具优势,以信托模式作为PE的组织载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且现有法规齐全。而信托公司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参与和开展PE业务,则应该由信托公司在实践中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来选择。

    Q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历史发展顺序的关系吧,弱式-次强势-强式,前一种成熟之后市场自然过渡到后一种,否则就适应不了需求了,欧美差不多是次强式,有人认为中国以达到弱式了,但是我们国家的市场发展条件比较诡异,到底是不是弱式用西方理论很难判断,起点都不一样。

    Q5: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的净值下降,如一只基金在收益分配前份额净值为1.2元,每份基金分配0.05元收益,在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将会下降到1.15元。但对投资者来说,分红前后的价值是不变的。
    1、封闭式基金:最低每年一次,最少是净收益的90%。
    2、开放式基金: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3、货币市场基金: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权益。

    Q6: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如何分配

    【摘要】近年来,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市场上持续活跃,有很多投资者先后投身到股权投资基金当中,试图分一杯羹。然而,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情况您了解吗?请看如下关于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介绍。 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GP是一般为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并提供较小的出资。而LP提供绝大部分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从盈利点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实现基金的盈利基础上,获得投资报酬;而LP则通过提供资金获得投资回报(保值和增值)。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就是集中在:如何将GP和LP的利益有效捆绑在一起、如何对GP进行有效激励、如何实现投资人资金保值增值愿望。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介绍 根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收益--GP激励--按比例分配为顺序的收益分配模式。具体为: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并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向投资人分配(该分配原则系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全部投资人出资的保值。然后,按照 “追赶条款”,以在满足LP投资保值的基础上,对GP进行激励。即,将对投资人的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然后,在这个分配基础上还有剩余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资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进行最后一轮分配。须说明的是,“追赶条款”的设计目的是对GP进行有效的激励,为了充分实现该条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LP与GP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百之间确定追赶比例。即如果确定百分之百的追赶比例,那么就意味着,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将暂停分配,剩余部分将全部用于向GP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如果追赶比例小于百分之百的,那么,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将按照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同时进行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可见,如果GP未能给基金创造足够的收益,且不按照百分之百的追赶比例分配的话,GP将获得少于投资收益百分之二十的分配,为实现更多的分配,GP须提高投资和运作基金的管理能力,这就起到了激励作用。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介绍。如果您是一位投资者,在风险和收益面前您会作何选择?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相当大,投资需谨慎。不妨投保相对安全的理财保险。推荐慧择理财保险,仅供参考。

    Q7:什么是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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