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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条)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条)

内容导航:
  • 如何理解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介绍
  • 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本条件
  • 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本情况
  • 我想退股,但是公司说只能退本金,有这种说法吗
  •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退股能拿回本金吗
  • Q1:如何理解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就是说我是公司股东,对公司通过的决议不满意,我可以要求公司以一个价格把我的股权卖给公司,然后一般是退出公司

    Q2: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介绍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Q3: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本条件

    此类诉讼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法院出于公平正义考虑,认为有必要让异议股东承担时,可以由双方分担。由于此类诉讼涉及到股份价格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Q4: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本情况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③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Q5:我想退股,但是公司说只能退本金,有这种说法吗

    想同意关呢想退另想退愿意购买股份股份卖给第三或者由公司购;股东合权益通向院提起诉讼维

    Q6: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可谓仁智各见,比较典型的学说有期望利益落空说、不公平待遇救济说、衡平理论等。
    一、期望利益落空说
    在各种学说中,期待利益落空说是较有影响力的学说。该理论是建立在期待权理论基础上的。期待权理论认为,公司是以公司章程这一契约化载体为中介组合而成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有关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章程条款等重大事件均是该契约的当然内容。对于该契约的全面、实际履行是每一位股东都有权期待的权利和利益,即股东在加入公司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和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正如在Wright V. Orovile Sliver & Copper Mining corporation一案中法官所主张的那样:“股东的权利不可侵犯的要求公司继续从事商业经营(如同公司在过去所做的那样)的权利。”换而言之 “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有自己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人在某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权期望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成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
    所以,根据期待权理论,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期待权就会落空,持异议的股东有权因此请求退出公司。而对于公司而言,当公司考虑到经济因素而必须采取改变策略时,必须对享有期待权的股东给予适当的期待权落空的救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即是此种重要的救济手段。
    二、不公平待遇救济说
    不公平待遇救济说认为:在公司结构发生合并、分立、主要资产出售等涉及公司重大变化的场合中,广大中小股东极有可能遭受不公平待遇,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反抗这种不公平的理想缓冲力量。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目的是防止不公正对待的风险。该学说的理由在于,现代公司的重大变更往往是由控股股东或经营管理层一手发起、策划和执行的,他们就极有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信息资金上的优势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扩大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典型的情形是其安排与公司之间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这种利益的侵害,由于证券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及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很难得到有效的纠正。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由于会使公司支付大量的现金用于回购股份从而影响到以后的营运,高额的成本使控股股东及经营管理层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起到制约控股股东行为的作用。于是随着公司治理制度的演变,少数异议股东评价补偿权不仅保留了初始时的功能,而且对控股股东及董事会滥用公司支配权也起到了制衡作用。
    三、衡平理论
    衡平理论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历史渊源和价值出发,认为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权利的平衡和制约,即多数股东的决策权和少数股东的退出权的平衡与制约。
    在19世纪以前,各国(地区)对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变化均采用“全体同意规则”,即凡系有关公司合并、分立、收购、章程的修改以及全体或重要资产的出售等重大变化,均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行动。19世纪下叶,随着产业革命的来临,公司结构性变化等重大事件也较为频繁的发生,而股权结构却不断扩散、股东人数日渐增多。因此这就使得强调公司的任何重大变化均需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全体同意规则”实际上难以执行,从而阻碍了公司采取对其有利的改变其营业结构和营业政策的行动。因此,为使公司能灵活地经营决策,为多数股东谋求最大的利益,“全体一致同意规则”逐渐为“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取代。即有关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仅需公司简单多数或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
    如同一把双刃剑,“资本多数决原则”可以弥补“全体同意规则”过于僵化导致公司经营低效率的缺陷,但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可能衍生“多数资本的暴政”,也就是造成对少数异议股东进行排挤,有损公平。因此,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为维护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不致受损,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使得不愿意接受多数股东决策的弱势投资者能获得公平补偿,以达到既满足了多数股东变革公司经营的愿望,又给异议股东提供了补偿,从非自愿改变的投资中及早脱身的目的。由此可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衡平法上的紧急救助的功能。正如德国学者所描述的那样:“法院不能以其对公司决策是否合理的评估代替股东会的决定,一旦大股东出于整体利益的需要作出采取必要措施的决议,而小股东因此承受不利益并提出异议,两者之间的冲突便只能有限度地解决。一方面,股东可以在确定的条件下支配公司的自由资产;另一方面。小股东保护不能走的如此之远,以致于任何重要的变化都要求有全体股东(公众)的同意。

    Q7:退股能拿回本金吗

    那得看公司营利还是亏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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