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没备案是否可以不承认(股东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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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签公司章程,未在公司备案属于合法股东么
分红也不对啊,分红的话,净值应该大幅下降,前一天才1。2毛多怎么可能分红。再说了,今天最高的开放基金也没涨1毛4分的。 你这是哪个基金啊?
注意我说的是单位净值前一天才1块2毛,今天只不过少了3分,是非常正常的走势,如果是分红,就算只分1毛钱,不计较当天的走势,你的净值也应该是1。2-0。1=1。1起步, 而且就算分红,减少的是单位净值的数字,累计净值的基数不变,也不可能一天涨了1毛4分。昨天所有开放基金涨幅最高的才1毛1分左右。
Q2:公司增加股东投资是否可以不备案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求详解,求依据或者求判例
最好还是备案.至于不备案的后果就是又可能产生纠纷,不过新增股东如果能出具投资证明法律上还是支持的.
Q3:公司股东有变更,股东名册必须要备案吗?如果不备案,有什么法律后果?
1、没有硬性要求,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佳答案哦~
Q4:工商局没有备案,有没有公正的股东有效吗?
股东在工商局没有登记,对公司及登记股东以外的人,没有股东意义。
对于公司及股东之间,除等记外,更应看该股东是否对公司出资,及该出资是否构成注册资本。山东公司股权专业律师
Q5: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是具备上述一系列的形式化与实质性的条件,但在实务中,这些条件常常并不完全具备,如何通过不完整的证据来判断股东资格,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确定股东资格,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公司和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影响股东资格的各种实质和形式因素,任何单独的一个因素都不足以能确认股东资格,并且不同情况认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必须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加以认定,并且区别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Q6:如何认定实际股东
从六个方面去综合考虑: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合法继受公司股份;
(3) 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6) 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Q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仅对公司章程涉及的股东名称条款作出修正即可,提供工商局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资料,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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