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价款计算(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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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认缴制下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份,实收资本怎么算
公司注册资本是约定 一定时间认缴,在转让时未发生实缴,账面上就没有实收 资本本。不存在实收 资本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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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转让金额怎么写,是0元吗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的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认缴的出资额可转认缴,可零转让,转让中可明确由受让方承担补缴的义务,可以约定排除认缴出让方的责任。但这样的股权转让除了需要转让及受让方明确,特别强调的是,务必要经公司明确,即该股权转让需公司签章确认。事实上,认缴股权转让的合同当事方为三方。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工商机关一般要求是两方合同。国家机关的观念在执行上总是滞后的。需要在工商机关备案基础上,另签订一份基本同样内容但合同主体包括公司的三方合同。
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议价或根据公司转让时的净资产定价。同一般的股权转让,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同样可以协商议价,或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定价,或参考行业发展及预期评定股权价值。
认缴出资的股权如何转让?
转让或受让认缴出资的股权,最好出让方缴足后再转,这对转让方尤其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如受让人未能补缴出资额,公司及其他股东,抑或公司第三方债权人,都可依法主张原出让人及/或受让人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少在认缴而未出资到位的额度范围内,出让人及受让人都是要承担的。
为避免这样的连带,如果转让方不能补缴,则需要必要审计,明确转让前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双方及公司一并确定处理方案。
如果转让之前公司不存在债务,第三方债权人也没有权利向原出让方股东主张权利;公司如果对相关债权债务清楚及确认,公司也没有权利主张原出让人股东继续承担责任;如果转让时,公司对第三方债权人存在债务,则转让各方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明确,也有利于划分各方的责任。
Q3:认缴未出资,股权转让如何计税
一、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首先来分析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管理办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即在税务机关有理由认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允时,税务机关可以参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作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并将其用于最常用的“净资产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及纳税人的税负。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再来分析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如何确定。实践中,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在如何确定股权原值上。在认缴制下,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可能只是认缴出资,并未进行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在此情况下,股权原值是认缴的出资额,还是实缴的出资额呢?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广西地税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对于合理费用的确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此外,在股权转让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就单笔股权转让而言,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除适用税率不一样外,基本的税法原理和计税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征收,对于单笔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从《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相对较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同时,就越来越普遍的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中的税务处理。
Q4: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价格就是转让所得,与是否实际出资没有关系。
Q5:天士力股票如何啊?现在可以买吗?
形态不错,可以介入,生物医药板块已连续5周资金净流入。
Q6:每股收益和分红有关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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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如何购买东方财富level-2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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