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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内容导航:
  • 信托理财产品收益如何,据说越来越低
  •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多少?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 香港人可以做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和资管计划吗
  • 请教关于募集资金的问题?
  • 上市公司慕集的资金哪些可以使用?
  • Q1:信托理财产品收益如何,据说越来越低

    2016年共有773家上市公司购买8873款理财产品,合计金额高达7666.71亿元,理财产品种类包括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证券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公司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金专户以及逆回购等理财产品。
    但这7666亿元的市场并非信托能参与的全部。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是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对于证监会要求提供保本承诺的要求,集合信托产品显然无法满足。
    据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更多考虑满足监管的保本需求,资金一般会投向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比如债券回购、拆解、存放同业、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等低风险资产。正因为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因此上市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大多投向收益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而小额自有资金则可以选择高收益的信托或其他类型的产品。
    自有资金投资可观
    即使如此,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可投资的数目亦十分可观。据统计数据显示,在2016年上市公司认购理财产品中,资金来源于募集闲置资金、自有资金的比例分别为58%、42%。也就是说2016年仅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就高达三千多亿元,而投资信托产品的金额仅占自由资金理财投资额的3.6%,待开拓空间仍十分广阔。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同时,购买理财产品也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并且,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具有严格的风控标准,将对理财产品发行公司实力、资金安全性、是否承诺保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而面对记者“是否会考虑购买收益更高的信托产品”的问题,该负责人则不置可否。
    而从投资收益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收益率大多维持在2%-3%之间,甚至有部分理财产品收益率低于2%。这样虽确保资金相对安全,但难与信托产品平均5%-8%的预期收益相提并论。事实上,面对银行理财越来越低的年化收益率,有董秘称,更多的上市公司愿意通过其他渠道,选择高回报、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从目前的情况看,信托公司对待上市公司这样的优质客户,尚需继续努力深挖资源。但如何服务这类优质客户,是横亘在信托公司面前的重要问题。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表示,目前公司会定期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优质机构客户进行日常维护,了解投资需求并及时提供相应产品,但尚无其他积极措施。
    上市公司仍有信托“粉丝”
    但尽管信托在委托理财的比重中占比较小,但不妨碍有一批上市公司的信托“粉丝”存在。
    数据显示,去年共有27家上市公司用信托理财。最爱信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当属兆驰股份(2.43 +1.25%,买入)无疑。2016年,兆驰股份共斥资14.65亿元,购买信托产品30余次。紧随其后的是西部矿业(6.19 +1.31%,买入),该公司旗下子公司在2016年购买了信托产品11次,共计12.9亿元。
    不过记者发现,推动上市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一大因素,为其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这样双方的信息沟通比较通畅,可以使上市公司减少因信托掌握不足而导致的风险。”有业内人士称。在上述上市公司购买的104款信托产品中,有19笔交易为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为16.66亿元。如扬农化工(56.22 -0.37%,买入),去年曾从关联方外贸信托,6次购买信托产品,合计超过4亿元。
    中融信托是上市公司最青睐的信托产品发行方。去年至少有5家上市公司分14次认购中融信托的信托产品,合计金额达到10.84亿元。

    Q2: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Q3: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多少?

    上市公司年报季来临,现金分红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3月20日,A股共有329家上市公司公布2017年年报,其中有251家在年报中宣布将要现金分红,占比高达76.29%,同时还有83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提到分红预案。

    随着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已成常态,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用现金分红来回报投资者,使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回报的重要形式。因此,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并推动健全上市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分红制度,针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并推动在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明确分红要求。

    2008年10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涉及现金分红的规定一揽子修改,明确现金分红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012年5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强化现金分红信息披露要求,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2013年11月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

    此外,2015年8月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鼓励具备分红条件的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增加分红频率;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本,提高长期股权投资回报。

    从近年来上市公司分红的实施情况看,上述措施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效果。2014年—2016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率(分红金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稳定在30%以上,处于国际中等水平。2016年沪深两市共有2053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占比约67.27%,分红金额为8307.77亿元;1128家上市公司连续5年现金分红,占比43.2%;1415家上市公司连续3年现金分红,占比46.7%。2017年沪深两市共有2451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占比约70.3%,分红金额为9792.79亿元。

    同时,针对个别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的“铁公鸡”行为,证监会也采取了具体措施。例如:对具备分红能力而不分红的部分公司进行监管约谈。2017年,证监会对连续三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而未分红的24家公司,及其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了约谈,向上市公司传达倡导现金分红的理念,督促其尽快研究推出现金分红方案,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扛起督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通过实际行动切实回报投资者。

    监管层未来会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监管规则,强化现金分红的约束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对有能力分红而长期没有分红的“铁公鸡”进行严格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Q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内容来自用户:蒋先芳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14号同时废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董事会应当对此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发表

    Q5:香港人可以做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和资管计划吗

    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完成工商登记?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一、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故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可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企业成功案例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规章层面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也可以采用契约型这一组织形式,但由于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故在公司IPO过程中出现的契约型持股必须予以清理。而在已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已挂牌的新三板公司中,契约型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参与投资的不在少数,即对已上市和已挂牌公司,契约型基金作为其股东无法律和操作障碍,而在拟IPO公司中则属于禁止状态,近期在拟挂牌公司中,已然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股东持股的情形。
    根据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绿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新绿股份的股东中存在多支私募基金,其中两个股东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上海德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骏资产”)实际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即德骏资产系“德骏资产-中国纳斯达克-新三板2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该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备案,故从法定意义上,德骏资产系代该基金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方正富邦系代“方正富邦-和生-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代为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该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故从法定意义上,方正富邦亦系代该基金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
    另外,这两支契约型基金均是在新绿股份股改后增资进入的,推测应是规避发起人锁定期的原因。
    长期以来,契约型私募基金之所以无法成为拟挂牌公司股东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工商登记难以完成,各地的工商登记部门基本不接受由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的登记,在新绿股份的案例中,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仍旧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方正富邦和德骏资产,这解决了工商登记的资质问题,但同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如此一来方正富邦和德骏资产持有的新绿股份的股权实际是代背后的投资人持有的,绕开工商局带来另一个“代持”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新绿股份的中介解释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二)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德骏资产、方正富邦代持股可以不进行还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拟挂牌新三板公司中,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辅以契约型基金在协会备案的相关信息,以此解决契约型基金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的登记问题,不失为一条可操作之道,而且在新绿股份公开的文件中,也没有公布契约型基金的实际背后投资人,这可能就更受欢迎了。

    Q6:请教关于募集资金的问题?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而出去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应该算是未完结工作吧。所以第一个问题,即便超出了法定督导期,保荐人还是应该出具核查报告;第二个问题,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也分好几种情况,募投项目做完了,资金不够了,还是刚刚好,还是剩下补充流动资金了等等,具体参考《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如果正常使用完毕,并且结余不多的话,年报披露就可以了。我粘了几条你看看,“第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Q7:上市公司慕集的资金哪些可以使用?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之比较
    中小板市场是中国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差异在于,中小企业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现有上市标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广的各类公司。创业板市场则主要面向符合新规定的发行条件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成长型、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
    有专家认为,中国的中小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显然不属于主板市场,与创业板有类似之处。一旦监管体制、上市资源改变,中小板市场很有可能转变为创业板市场。目前,一些快速成长企业就在中小板上市,说明两者的区分并不严格。创业板推出后,市场划分就会产生混乱:既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划分成中小板市场与大盘股为主的沪市主板市场,又按照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划分为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
    这就带来了下一个难题,即制度与监管创新的问题。创业板需要一套与主板不同的监管系统,它与主板市场上市资源不同,而且要求效率更高、监管更严,还必须要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如果继续实行目前的监管体制,与主板市场无异,那么效率是不能保证的,创业板也就名存实亡。并且,如果上市资源过少,另立监管系统就属于行政资源的浪费。国外的创业板就曾有失败的例子,1997年创立、2003年关闭的德国新市场倒闭的原因就在于监管与上市资源的劣质化。
    既要设立创业板,又要节约目前的行政资源,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将创业板与中小板市场合二为一。将传统中大型企业全部转向主板市场,保留新兴的中小企业与以后的创业公司合为一体,统称创业板。如此划分清晰之后,监管资源就不会在市场的重复中无谓地浪费掉,而中国的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快速成长企业与风投公司也找到了一个资本市场的接口。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还不能那么快进行合并。
    二板市场为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技术创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方便的融资渠道(Financing Channels),也为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提供了成功退出的市场渠道。二板市场实行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交易系统和上市规则,它是与主板市场平行的另一个市场,是与主板市场相互补充的长期资本市场。不能简单地将二板市场看做技术创新项目的孵化器,更不能将二板市场视为“垃圾上市公司”的收容所。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也不一定要转移到主板市场。例如,美国的思科、微软等信息科技产业巨头,一开始在纳斯达克上市,后来成为美国乃至世界大公司之后也并未脱离二板市场而进入主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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