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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举例)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举例)

内容导航:
  •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 1、何为物权?何谓债权?物权与债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2、物权的客体——物可以分为哪些种类?其分类的意...
  • 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 债权和物权的案例
  • 在房产买卖中,物权大于债权是什么
  • Q1: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定义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物权必须要公示。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债权具有下列特征: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

    (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债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4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3、意义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

    Q2: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的支配。除法律的限制外,其他因素都不能限制所有人对自有物的自由支配。定限物权即他物权,他物权人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享有支配力,可自主地对他人所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中的某些权能。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所以,有学者说,债权原则上说是以权利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是关系规范(Beziehungsnormen);物权调整的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归属规范(Zuordnungsnormen)。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依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3.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虽然债属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受到威胁。为加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了某些修正,扩张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由第三人来承担损害后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认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4.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1页。
    5. 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也有约定之债(如契约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法律对于约定之债的发生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通过合意自由创设债权。
    6.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二)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 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 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3.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额抵押权),同时债权又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的标的。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物权与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之间血肉相连,物权和债权只是对财产权的一个分类,而任何分类都是对天然的伤害。一个分类并不能把物权和债权之间早已存在的联系割断,相反在二者的界限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模糊区,这一区域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学者早已指出,理念型的物权与债权存在着截然的区别,而现实中的物权与债权却并非截然分开的。实际上,在物权内部不同类型的物权之间的物权性程度也各不相同。比较而言,所有权的物权性最高,其次是用益物权,其物权性高于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内部的物权性也有高低之分,抵押权、质权的物权性高于留置权,而留置权的物权性则高于优先权,优先权更接近于债权。相反,债权中的租赁权由于物权化而更接近于物权。基于此,有人主张,谈论某种权利是物权或债权没有意义,最好是对该权利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发生那样的具体权利是否妥当,作个别的判断。甚至有学者认为:“事实上区分某种权利为债权或物权恐怕也无太大实益,重要的是该权利具备哪些权能,例如租赁权具有对抗继受人之效力,则将其归类为债权或物权显已不重要,而信托占有制度又系混合债权和物权,则应以债权或物权称之,强为区分恐亦系自寻烦恼而无实益。”这种看法虽然有些偏激,但它告诉我们,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相对的,对待一项权利,重要的不是在物权与债权的框架中对其进行归类,而是要研究、分析其所具有的权能和效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Q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业绩表现前1/2,比如同类基金有100个,业绩排在1-50就是业绩表现前1/2,76-100就是业绩表现后1/4。
    这里的所谓同类基金,不是简单的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的。
    必须是投资标的基本相同,投资比例相同或近似。
    债券基金要分纯债基金,一级债,二级债基金,
    混合基金,偏股的,偏债的,灵活配置的的是分开排名的
    股票型基金,主动管理股票型和被动跟踪指数型是分开排名的

    Q4:1、何为物权?何谓债权?物权与债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2、物权的客体——物可以分为哪些种类?其分类的意...

    没钱 经济发展不起来

    Q5: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关于为什么,楼上朋友已经说的很充分。
    (2)但你对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含义的理解有偏差:只有在在同一标的物上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时,才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必要,即: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2、“A欠了B 500块钱,在A发工资的时候,这个工资是属于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这个物权还是优先于债权?”
    (1)这500元钱是属于A所有的,A不偿还B的钱,也仍然对这500元工资享有物权,其物权意义在于: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对这500元的物权,也就是说:不能强行从A手里抢或拿走这500元、也不能不经A同意就从公司那里支走这笔钱:以上行为都是侵犯了A对这500元工资的物权: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当然取得对A这500元的物权(物权的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者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的使用权)。
    (2)如果B想以A的这500元工资实现自己的债权:B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这500元,然后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500元:此时,B是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没有直接侵犯A对500元的物权,不属于侵权;
    A虽然对这500元享受物权,但这物在经过保全、并经司法裁决后,物应成为A履行法定义务的财产。

    Q6:债权和物权的案例

    一:丙可以向乙请求交付A物。因此时甲和丙达成合意 可以约定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 甲将对乙的物上返还请求权让与了丙。二:甲可以向丁请求返还原物 因为物权的追及效力 丙不能请求丁返还原物 因为债权是相对的 丙对甲的债权不能指向丁三:乙的主张没有道理。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乙。对乙已经发生了效力。 乙只能向丙清偿债务,乙已经对甲的清偿构成不当得利。四:首先我们讨论存折持有人甲和丙之间的法律关系 丙窃取存折民法意义上侵犯了甲的物权 刑法上也构成盗窃罪,盗取信用卡等又提取进款的仍然按盗窃罪论处。 甲和乙银行之间,乙构成违约,因为乙银行有为甲保存存款不得给其他人兑付的义务。甲和乙发生债的关系。 乙和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五:三个合同都有效,因为债权和物权是有独立性的。三个债权(合同)是可以共存的,如果是普通标的物,那么履行谁的合同由甲决定,因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商品房买卖另论。甲就不履行的另外俩个合同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Q7:在房产买卖中,物权大于债权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债权,过户登记属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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