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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私有化多久完成(开曼美股私有化)

美股私有化多久完成(开曼美股私有化)

内容导航:
  • 在美股上市的中国公司 要私有化 小股民手里的股票怎么办?能不能不卖回给他们,仍旧持有股份?
  • 请问美股的中概股公司如果私有化,那我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怎么处理
  • 美股私有化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后还要多久
  • 美股私有化退市什么意思?
  • 国内公司为什么都要去美股上市
  • 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有什么条件
  • 私有化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文包括哪些?
  • Q1:在美股上市的中国公司 要私有化 小股民手里的股票怎么办?能不能不卖回给他们,仍旧持有股份?

    看看它的公告,如果是全部私有化后不上市了,估计就得卖。
    如果只是私有化一部分,继续保持上市地位,那就可以不卖。

    我记得好象05年吧,国内的石油大明吧,中石油要私有化后不上市,我本来非常看好不想卖,但过了私有化的日期,强行把股票从账户上划走了,后来没多久,资源类个股大涨。。。

    Q2:请问美股的中概股公司如果私有化,那我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怎么处理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所有持该公司股票的人都是该公司的股东,哪怕只剩下你一个股东,也必须买了你的股票,他才能私有化.否则是不可能私有化的,你尽管放心.

    Q3:美股私有化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后还要多久

    一般是一个月到半年。部分公司私有化还涉及到诉讼,可能会更长。

    Q4:美股私有化退市什么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给出相对合理的价格收购所有流通股东的股份,收购完成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从交易所退市。

    Q5:国内公司为什么都要去美股上市

    明面上是为了拓宽市场、提高国际知名度等等乱七八糟的理由。
    实际理由大多数只有一个:在A股没资格上市

    Q6: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有什么条件

    注册开曼群岛公司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开曼公司股东人数及资格
    最少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没有国籍上的限制。开曼群岛离岸公司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2、开曼公司董事人数及资格
    最少需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
    3、开曼公司注册地址(Registered Address or Registered Office)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开曼群岛。
    注册开曼群岛公司要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1. 拟使用之公司名称(最少提供两个名称,以优先次序排列)。
    2. 拟注册成立之豁免公司的授权注册资本。
    3. 拟注册成立之豁免公司计划发行的股份类别和股票面值。
    4. 股东或收益人的姓名,地址,和拟分配予每个股东或收益人的股份数目。
    5. 如果豁免公司的经营范围拟收到限制,客户必须提供关于公司的目的和经营范围的详细资料。
    6. 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提交予公司注册处存档。

    Q7:私有化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文包括哪些?

    跨境私有化交易可能面临以下三方面有关境外投资的中国行政程序:
    (1) 发改委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号令”)[7],中国企业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国企业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国企业应向国家发改会或省级发改委申办境外投资的“备案”;除在“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之外,不论金额高低均不再需要上报国务院核准。
    根据发改委9号令,如果中方企业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中国企业应当按照发改委9号令先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后者出具的确认函(俗称“小路条”)[8]。境外收购项目中的“实质性工作”系指“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在跨境私有化并购中,虽然买方团在与目标公司最终达成收购协议之前一般不会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国家发改委针对一个目标公司仅发放一张小路条,因此,我们通常建议客户(作为收购方)在确定一项私有化项目后就尽早申请并获得小路条——否则,如果小路条不幸为其他潜在竞争者获得,那么就很难按照发改委9号令再针对同一个目标公司获得第二张小路条,从而使买方不得不采取纯粹在境外融资等高难度方式绕开发改委9号令,甚至使整个交易夭折。另一方面,由于私有化交易一旦对外披露,往往会导致目标公司的股价上涨,因此,买方团何时申请小路条也是一个非常考究的问题。此外,实践中,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申请文件要求,买方团申请小路条时需要和目标公司达成初步的书面意向,因此,买方团还需要在这方面做一些技术工作,以确保顺利地取得小路条。
    我们理解,发改委9号令(以及其前身21号令)设置的小路条机制本意是避免多家中国企业在同一个境外项目上恶性竞争。但是,从实践从发,我们很难想象某个国家机关(作为局外人)如何能够针对一项复杂的境外收购交易、快速甄别哪一家中国企业是最合适的收购方,并将收购重任托付给其认为最合适的中国企业?如果所托非人,其实不仅仅是一项收购价格高低的问题,而会根本影响中国企业最终能否赢得目标公司的芳心,成功完成收购。这一点上,即便站在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似乎也很难想象小路条机制能够发挥理想中的作用。因此,不知道未来国家发改委会否对高度商业化、市场化的国际并购放开管制,交由市场博弈和竞争机制决定?
    在根据发改委9号令获得小路条的前提下,境外并购的买方可以较为从容地在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之后再申请获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俗称“大路条”),并在完成其他交割先决条件之后完成交易的交割。当然,按照规定,交易各方需在收购协议中将大路条的取得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
    (2) 商务委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3号令”)[9],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应在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部门按照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办理备案并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但在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行业投资的行为需要事先获得核准。从商务部3号令及有关申请文件的内容来看,敏感国家、地区主要指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以及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10]。跨境私有化的很多目标公司都位于开曼群岛、BVI等地,似乎应只需进行备案即可。但是,我们在实践中注意到,最近半年各地商务委多有将上述地区也视为敏感地区要求对该等地区的上市公司跨境私有化并购进行核准。因此,在具体办理上述程序之前,建议投资者事先与有关商务委进行沟通。
    (3) 外汇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及其业务操作指引(“外管局13号令”)[11],中国企业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者证书》之后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外汇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在取得相应的外汇登记业务凭证后根据交易进度办理购汇和付汇。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外汇收支情况的变化,近几个月外汇管理部门似乎收紧了上述购付汇的管理。在实践中,很多银行对于大额用汇的中国企业(如购汇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都要求事先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商谈,确认境外交易的合法性等之后才可能放行。就此,建议投资者事先与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做好沟通,确保相关购付汇程序不存在实操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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