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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五独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的五独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内容导航:
  • 请问上市公司可以有几位独立董事啊?
  • 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为什么控股股东不得干预总经理的
  • 被上市公司占股51%后还能独立上市么
  •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的条件
  •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怎么回事?
  • Q1:请问上市公司可以有几位独立董事啊?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3,至少还需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依据:新《公司法》、深交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11月)。

    Q2: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为什么控股股东不得干预总经理的

    答1: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包括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以及财务独立几个方面。
    答2:就是因为独立性的原因。所以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具体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Q3:被上市公司占股51%后还能独立上市么

    能的,可以分拆上市。即使是这家上市公司完全控股的子公司,也可以单独上市。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2000年,联想集团实施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战略调整,对其核心业务进行拆分,分别成立新的“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2001年6月1日,神州数码股票在香港上市。神州数码从联想中分拆出来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分拆不但解决了事业部层次上的激励机制问题,而且由于神州数码独立上市,联想集团、神州数码的股权结构大大改变,公司层次上的激励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资料来源网页链接)

    Q4: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Q5: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Q6: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的条件

    1、在中国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是股本5000W以上,连续3年盈利,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现象.公司对外发放的股数必须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
    2、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Q7: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怎么回事?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在欧美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可以监督上市公司的任何决策,保护中小型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嘛......就一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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