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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时间)

股息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时间)

内容导航:
  • 企业亏损,投资收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 对外投资收益损失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 成本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应该是增还是减
  • 汇算清缴有关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何填写
  • 会计: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确认为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如何理解?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 Q1:企业亏损,投资收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财税字97年022号文前后不矛盾。这段话都是在投资方发生亏损的前提下,前面是讲,投资方用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规定补税。后面是讲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有需要补税的,也有不需要补税的,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实质上是一种优惠),如果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不够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弥补亏损后的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年终汇算清缴时把投资收益实际应补的税款并入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为企业年度实际应要交纳的税款。

    Q2:对外投资收益损失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股息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作纳税调减500万元,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纳税调减额”500万元;
    第19行“18.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100万元,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否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Q3:成本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应该是增还是减

    不调整

    Q4:汇算清缴有关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何填写

    你的投资收益应该是不免税的,不需要填写了,直接汇总纳税就可以了。

    Q5:会计: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确认为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财务制度上来讲,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确认为收入,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Q6: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如何理解?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解析: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3、举例说明: 假如B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净(税后)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B企业应确认3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1、A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2、A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3、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300万元——不免税。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问题4、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不免税。)

    Q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间接投资的不适用上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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