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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虚假陈述案例分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例)

证券法虚假陈述案例分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例)

内容导航:
  • 是否所有的虚假记载,误导和遗漏均可构成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
  •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急!!!在线等.证劵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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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
  • 证券法案例分析
  • Q1:是否所有的虚假记载,误导和遗漏均可构成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

    【答案】B【答案解析】《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Q2: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Q4:急!!!在线等.证劵法案例分析题

    1、永发公司对股东的损失应赔偿的,这是因为虚假报表的有意误导。
    2、假设在年终报告中做虚假记载是永发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那么永发公司的董事对股东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当然承担责任,而且要按其股份(责任)大小处以罚金。
    3、在上述案例中,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也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上述这些都是该公司违法之行为。

    Q5:急!!!在线等.证劵法案例分析题

    1、永发公司对股东的损失应赔偿的,这是因为虚假报表的有意误导。
    2、假设在年终报告中做虚假记载是永发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那么永发公司的董事对股东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当然承担责任,而且要按其股份(责任)大小处以罚金。
    3、在上述案例中,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也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上述这些都是该公司违法之行为。

    Q6:1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

    (1)报告是对的,保密是不对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正确。理由同上。
    (3)(5)不合规。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4)不合规。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6)不合规。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Q7:证券法案例分析

    如果公司合法,有经营权利的话不违法;
    如果公司不合法,属于非法集资,操纵股价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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