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之间换股(换股吸收合并是利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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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境外公司变更有哪些流程材料
境外公司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非重大变更,重大变更我们要求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是非重大变更,只要办理备案手续就可以。重大变更,如果说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伙伙伴,或者合资合伙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增资、减资、转股或者置换、分立以及合并等股权发生变化的内容,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长期股权、债权、对外担保等内容发生变更,只要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如果境外投资企业进行转股,或者清算、撤资等方式撤销了境外投资企业,企业只要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后6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投资登记手续即可。在注销境外投资企业过程中,或者说企业境外股权转让过程中,会有一个外汇收入,这些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但是首先要经外汇局批准,企业通过资产变现帐户入帐,将资金调入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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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何通过跨境换股实现外资并购
跨境换股是指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的的的的跨境换股的最大收益是减少外汇支出,给外国投资者特别是红筹上市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低成本投资方式。
1、条件
(1)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
(2)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4)所涉及的境内外股权应为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5)上述股权应当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6)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7)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上述第(3)、(6)、(7)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2、聘请并购顾问
的的的的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及上述条件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
(2)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3、程序
(1)境内公司应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章及第32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送审批文件。
(2)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的
(3)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4)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5)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另外,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Q3:企业之间什么是“换股策略”?
所谓换股,就是将手中原来持有的某只不符合市场潮流的股票卖出,用兑现的资金买入具有更好上升潜力的强势股,换股是一种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可使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涣然一新的变化,使投资结构得到合理的配置,并且能适应当前市场行情的变化,从而使投资者在争取获得更大化利润的同时,回避了弱势股的风险。
股市中能大幅上涨的龙头股数量是很少的,投资者持有的个股中恰好出现龙头股的几率也是很小的。如果,投资者手中持有的是非主流热点个股,并且经过周密的分析,确认另一只个股有更大的上升机会时,就要及时果断地换股操作。这时,投资者完全可以将手中股票视为一种代码,换股等于是在持有相同股票市值的情况下将股票代码更改了而已,因此大幅增加了获利和解套的机会。一次成功的换股将增加不到1%的税费成本,但强势股的涨幅却远远超过弱势股,由此增加的收益也是异常丰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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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再以境外公司名义向我国国内投资,是否允许?
这就是典型的 返程投资 ;也称为“假外资”、回流资本或迂回资本,是指由境内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境外,以外国直接投资的名义再返回到境内的投资。这种返程投资,实质上就是政策寻租。当前,我国根据不同性质的返程投资,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由于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性质的返程投资,既不符合利用外资政策,也偏离了“走出去”的正确轨道,无论是对境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还是对社会公正,都有着明显的弊端,正在逐步加以禁止。对于融资性返程投资,由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要制约融资性返程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政策寻租行为。
首先,允许民营企业所有者个人出于境外融资目的(包括上市、战略投资者私募、吸收风险投资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采取直接换股或者融资收购方式,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置换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过程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登记。
其次,实施“实际控制人原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最终股东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由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则应核实境内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投资合规性情况,没有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登记的,不予办理外商投资手续。
第三,对境外融资过程中通过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处置其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或者从其持股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及分红,外汇管理局应监督相应的境内投资者(参照其持股比例)及时从境外调回其应得外汇收入或者在汇出金额中相应扣减。
第四,对于境外融资过程中由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外汇、基础设施等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第五,健全对返程投资的统计监测机制。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中的处理方法,将反向投资和交叉参股一方面记录为外国直接投资、一方面记录为对外直接投资,并在统计中单独标注。
Q5:什么是换股计算方法
最根本的原则是换股前后,你的资产不变
Q6:关于换股方式吸收合并
价位太低,才4.1没有油水,算不上好消息
Q7:葛洲坝换股吸收合并公司是利空消息还是利多消息?
吸收合并意味着股本扩大,股权稀释,每股价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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