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权量化是什么意思(村股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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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农村股改是什么意思?
农村股改就是农村土地实行土地股份制:是以行政村或经济社(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全面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然后以净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配置股权。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土地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扩展资料:农民以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制企业。企业经营管理土地,土地所获得利益,按照农民所占有的股份进行分红。
通过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将土地价值资产量化为股权,均等地分配给每个农民,使农户成为土地所有者,完成农民集体的所有权量化的任务;另一方面,将农民所有的土地实体资产的经营权交给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成为土地的经营者,负责土地的经营活动,从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农户个体所有的新双层产权制度。
建立土地股份企业的目的,使土地产业化,规模化。土地的股份制有利于与市场相结合,有利于机器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先进的科技和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建立土地股份制企业,实际也是一种资本的集中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优势。
Q2:如何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方式创新为抓手,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的有效方式,为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体现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成员个人的积极性。改革的目的是赋予农民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不是否定集体所有制,更不是私分集体资产、搞私有化。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严禁将承包到户的承包地打乱重分或收回搞折股量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村级集体资产或借改革之机侵害村级集体利益。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以创新为驱动,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只要是符合中央精神、广大农民意愿的,都可以大胆探索;只要是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获得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都可以先行先试;只要是基层群众通过实践探索出的成功经验,都应及时总结和推广。
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必须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改革实施的主体。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和创造,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各有关部门主要任务是制度设计、政策指导和服务,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行政瞎指挥。
坚持重点突破和风险可控。力争在成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主体组建和股权设置与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同时要建立改革纠错机制,注重把控和防范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对改革实施中有违背中央精神、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以及制度设计上有缺陷的,要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和修补。
二、改革试点布局
在股份量化改革试点选择上,既要考虑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基础好的因素,又要注重在主导产业突出、城郊、偏远但资源有开发潜力等不同类型的村布局试点。各县(市、区、特区)均要开展以村级为单位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对获得2014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村级集体经济业态发展100个试点村和2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要优先纳入县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每个市(州)各选择10个以上村,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各选择3个以上村作为本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省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认定省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清产核资。以全省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核资成果为参考,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对本村的资产进行进一步清查核实,对资产进行分类(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建立明细的资产台账,做到产权归属明晰,帐实、账款相符,为股份量化打下坚实基础。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清产核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原则上以承包农户为基础,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界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成员资格界定上,应把握几个主要原则:一是尊重历史。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其成员资格界定应涵盖各个阶段的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做出的贡献相当。三是标准统一。以村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统一的界定标准,对同类农户应实行相同标准。
(三)资产折股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折算成股份并量化至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折股量化)。对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村级集体经济业态发展试点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因获得省级财政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必须进行折股量化。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因土地被征用归村级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到户的除外),以及已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应根据广大农民群众要求及时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小村并大村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原归属关系和大村统筹、小村独立核算的方式折股量化。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组建。在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村“两委”、农村经营能人作为设立人牵头组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作出规定前,试点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暂定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即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设立人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及其股权的管理与经营。监事会负责集体资产及其股权管理与经营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不影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参加管理与经营的监督。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交叉任职,且均必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股权设置与收益分配。按照确保公平、兼顾效益的原则,设置基本股和附加股。基本股为截止股份量化改革启动时的集体资产存量折股产生,应全部量化至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每个成员。附加股为股份量化改革实施起因集体扩大经营等需要而实施增资扩股配售的股份,可以由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也可以由非成员(如相关企业、组织、其他自然人等)自愿出资认购。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可优先认购附加股。在集体经营收益分红上,基本股和附加股享有同等待遇。在有关集体事项表决时,基本股和附加股均参加表决,但附加股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股表决权总票数的20%。集体资产及其股权可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或理事会)直接经营,也可采取职业经理人制。对村级集体经营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落实到位。
(六)民主管理。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在清产核资、成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主体组建、股权设置与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各环节,试点村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经大会表决权总数(即基本股表决权总票数与附加股表决权总票数之和)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后施行。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各环节进展情况,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其他相关制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是当前农业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列入省政府今年重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试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试点指导人员和必要的指导工作经费。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帮助和指导试点村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并对改革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服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指导工作由各地农业部门牵头,各地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
Q3:农村股份制到底是什么意思
农村股份制有两个方面的意思:
1,一般来讲农村股份制是指农村土地股份制,因为原来一般农村很少有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工商业机构,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所以一般讲农村股份制,都是指的农村土地股份制,农村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这样,就是按入股土地面积作为分红的依据,
2,另外一种就是指按人口分红的,这个是以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是一些村办集体企业等)再根据债权债务等进行计算量化,再根据全村所有人口进行均分。这个就是按人口作为分红依据的。
Q4:谁能解释一下农村的股份量化问题?
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
茌平县委党校副教授 刁兴泽 副教授 刘洪梅
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即五个统筹,其中第一个统筹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我们知道,从 97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近几年来,出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办法,如农村税费改革,它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面来解决三农问题,但从增加农民收入的方面还没有好的办法。我们认为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
一、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理论依据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推动的,而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基本等同。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是在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是产品如何分配,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处于中心的位置和具有关键的作用。可以说抓住生产 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就抓住了经济建设的牛鼻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当然,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上述表述主要指国有经济特别指国有企业。我们为什么不能将上述论述延伸到农村经济呢?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前和执政后的短时间内都进行了土改,对于壮大革命力量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确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也是从农村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做文章,农村改革才取得了巨大成功,今后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也必须从农村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做文章 —— —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
二、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村生产力将越来越呈现出新的特点,使得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方式将越来越不适应,也就是说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必须改革。而股份制是将分散经营变为集中经营的重要纽带。
2、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统一品种、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统一配送才能形成规模效益,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的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必须形成特色与规模。而现行的生产责任制显然不适应,而通过土地股份制的形式就可以弥补这个缺陷。
3、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真正地关心农民就要尽量减少农民。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推进,农村容纳的劳动力将越来越少,大量农村劳动力将参与非农产业,与城市的劳动力平等竞争,将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4、有利于吸引生产要素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制显然主要是土地入股,但也不排除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如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制将大大地顺应了这一趋势,特别是中国绿色农业的发展,将大量的生产要素吸纳到农村,为农村服务。
5、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 目前,农村的集体经济比较弱,甚至是空壳。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可按股份制的章程提取一部分作为村级集体经济,也可将集体经济参股分红,这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巩固基层政权、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集体经济壮大了,对于农村养老、文化教育、农村医保事业都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逐步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可行性
1、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农村土地股份制入股形式比较单一,不象国有企业那么复杂,可按户(每户占若干股)入股,制定章程,按股分红,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任董事长。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生产要素入股的总量不能过大,以求村集体的总体控制能力得到保障。
2、与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矛盾。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受法律保护,是农村政策的基石。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农民对土地承包的性质、数量、期限都不变,也没有必要变,只是承包的具体地块不便确定,何况目前承包的地块每隔几年也要进行调整。
3、逐步推进。因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必须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可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先进行试点,进行典型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以上观点很不成熟,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http://cpdx.51.net/xuexiewencui/xueshuzhengming.htm
Q5:农村股份制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几个村代表就能分配股权
继承法有规定,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多只能按份继承,继承后也可以转让给他人。需要签协议,转让需要查看股东章程的规定。
Q6:村民股权是什么意思
股权证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的确认证书。非上市公司一般为放置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在工商部门的股东名册。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的总和。涵盖身份、财产等多项权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股权关系是公司股东内、外的商事关系。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众多创造统筹、提留、集体收益的使用、承包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空间讨论迅速腾达决定。如果村民入伙从事经营活动,可经村民大会多数决定收益的分配及方式。对村民持所谓“股权证”只是一种出资或身份上的证明。不是《公司法》所称股东。要通过村民会议签署村民合伙协议等明确权利义务,《股权证》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Q7:农村户口的公职人员可以参与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吗?
公职人员不允许参加农村基地组织股权,因为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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