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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股东(鸿海集团股东)

现代股东(鸿海集团股东)

内容导航:
  • 公司股东要承担哪些责任
  • 北京现代股东都是谁?
  • 股东何意
  • 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 现代制药的投资亮点
  • 联发科最大的股东
  • Q1:公司股东要承担哪些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拓展资料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Q2:北京现代股东都是谁?

    北汽投 & 韩国现代

    Q3:股东何意

    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就是该公司的股东。(买了哪个公司的股票就是该公司的股东)。
    详细解释如下: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一、、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三、其他权利
    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四、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人格否认
    股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
    法人独立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法理依据是为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当这一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矫正。有鉴于此,美国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随后,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认了该制度,将其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六、主要作用
    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七、主要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八、股东资格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4]
    九、股东变更
    公司的股份通过股权交易进行买卖,该交易造成股东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样本见后面的参考资料),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样本见参考资料。
    股东变更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说明如下。
    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Q4: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Q5: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2004年6月16日,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证券代码:600420,证券简称:现代制药。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了产业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最佳结合,极大地锻造和培育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更加坚定了走科技产业化道路的信心。
    2004年8月,现代制药控股了河南商丘哈森药业有限公司,并改名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补充和扩大了公司水针剂产品生产能力。2008年5月,现代制药全资收购上海医工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形成集研发、生产与营销功能为一体,拥有化学原料药、药物新型制剂和生物制药产品的高科技制药企业,下属5家子公司和3个生产基地。公司的规模和赢利能力在上海市医药行业中排前10%之列、并进入中国制药企业100强名单。
    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于2011年2月26日在上海成立,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其成员单位。
    现代制药研发中心已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公司的研发中心有博士3人,硕士16名。大股东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8人,国家新药评审专家12人。同时,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是药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拥有药学领域所有学科的博士生培养资格,与上海交通大学共建有“上海交通大学药学院”,培养药学领域硕士和博士生。
    在中国工程院院士领衔的强大科研、管理、生产团队的带领下,现代制药积极投身于生产工艺水平和工程化技术的提升,优势凸现、成绩斐然:
    现代制药的业务主要从事国内和世界领先的各种新型药物制剂、生物制药、化学原料药和中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拥有化学原料药、生化原料药、微生物发酵产品和片剂、胶囊剂、颗粒剂、针剂、混悬剂、栓剂和软膏剂等剂型产品。在新型制剂领域,充分应用新型缓控释技术平台,使众多传统品种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生物药品领域,凭借着高素质、高水准的研发团队,通过代表国际最先进水平的生物分离纯化技术赢得了市场,产品远销海外;在化学原料药领域,通过工艺技术的持续提升,市场占有率保持领先地位。
    公司多个产品被列入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并多次荣获国家重点新产品奖、上海市科技成果奖、上海市优秀新产品奖、上海市名牌产品和上海市医药行业名优产品等。主要产品阿奇霉素片、硝苯地平控释片、头孢氨苄缓释胶囊、头孢克洛缓释胶囊、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和阿奇霉素、齐多夫定、屈螺酮、硫辛酸等原料等产品均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畅销海外市场。
    公司前身系上海现代制药有限公司,始建于1996年。经财政部2000年11月11日财企[2000]546号文批复同意,国家经贸委2000年12月1日国经贸企改[2000]1139号文批准,由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广慈医学高科技公司、上海高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实医药研究开发中心做为发起人,由上海现代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0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4年5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70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00万股,于2004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Q6:现代制药的投资亮点

    1.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主要产品包括抗生素药、心血管药、减肥药等,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极强的竞争能力。公司与美国、韩国等国家开展了胶囊制剂、片剂等剂型的OEM贴牌合作,与欧洲多个国家制药公司建立了CRO项目合作,技术优势明显。
    2.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于2008年9月17日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5万股。医工院拟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增持公司股份(含已增持部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每股收益0.1968(元),每股净资产2.0380(元),净资产收益率9.6600%,营业收入949011524.9400(元),同比增减70.3796%;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619697.27(元),同比增减26.9638%。

    Q7:联发科最大的股东

    外资企业尤其是美资企业。

    联发科的市值接近一万亿新台币,是台湾地区第三大企业,仅次于台积电和富士康的母公司鸿海集团。智能手机业务约占联发科总收入的33%,主要客户包括OPPO,vivo,小米等。

    根据2019年的财报,联发科营业收入达2462亿元新台币,净利润232亿元新台币。联发科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创始人蔡明介持股比例仅为5.5%,60%的股权掌握在外资企业尤其是美资企业手中。

    联发科的主要股东来自美国,在技术上也不可能脱离美国的影响,因为为联发科代工的同样是台积电,而台积电要用到美国的半导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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