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执行(执行股权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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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Q2:强制执行股权一般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投资的方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而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中标人确定以后,应右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方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若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定合同,则法院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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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股权,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可以执行股权。
Q4:股权执行需要注意什么
您好!
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冻结股权裁定应当送达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执行规定》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股权后,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自行转让。按该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冻结股权的裁定只要送达被执行人和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即可。但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对送达对象的列举不全面,还应当将裁定送达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将股权冻结裁定送达工商管理部门的目的即是防止该股东与公司恶意串通,将股东假意变更,将被执行人排除在公司之外,并以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执行规定》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对具体的程序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造成各地人民法院在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之前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放弃就要参加股权拍卖程序,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价;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以法院的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以上这些做法都与立法的本意相去甚远,根本不能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那么究竟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因而,如果要求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或要求股东以评估价受让,那其他股东就完全不具有优先权了。
其次,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规则是相互矛盾的,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本文认为,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三)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登记不一致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非公众或非公开的性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遇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股东登记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1、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是被执行人,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非执行人;2、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是被执行人,但工商档案中的股东非被执行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资格是股权强制执行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认为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工商登记只是基于行政管理考虑,不影响股东资格的消灭与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认定股东资格。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即使该登记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认为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商法公示公信主义的体现。其次,公司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公司以外的人无从知悉其记载的内容,因而只能约束公司内部的相关当事人。而且,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资料也很容易被伪造,因此,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工商登记为依据。
(四)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权执行中,存在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行为要求股东撤回出资以供执行的做法,这是不可取的。资本维持原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尤其重要的就是不允许公司股东把已缴付的出资资本收回,即使是采取司法强制手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转自: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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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对股权如何财产保全
非上市的公司,到工商局做冻结,上市公司到登记结算公司做冻结。
Q6: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有何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
,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
Q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股权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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