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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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以何时起计算,何时止为除斥期已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所以您所说的除斥期间应该是以对方催告为起算点
Q2:购房合同解除权过了除斥期间,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解除权异议期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合同解除权有没有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二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在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三个月视为合理的期限。
Q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怎么认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在期限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Q5: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满足什么情形
铜川概况
铜川位于陕西省中部,是关中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东经108°34′-109°29′、北纬34°50′-35“34′之间,是陕西省省辖市。铜川1958年建市,经过4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工业门类比较齐全、农业基础条件优越、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善、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综合性工业城市。作为《中国21世纪议程》试点城市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之一的铜川,将以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建设现代化城市为目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热忱欢迎各界人士前来观光、旅游、投资置业。
铜川位于陕西省会西安市的北部,是通往人文初祖黄帝陵及革命圣地延安的必经之地,距西安市区 68公里、距西安咸阳国际机场72公里。
铜川市总人口数为86万,其中工业人口占53%,面积3882平方公里。全市下辖王益、印台、耀州、新区四区及宜君县。
铜川市土地资源比较丰富,有利于农、林、牧综合发展。现拥有林地面积244.45万亩,牧草地152.07万亩。铜川已查明矿产9种、非金属矿产资源5种,金属矿产2种,能源矿产2种。其中煤炭储量30多亿吨,油页岩储量5亿多吨。
铜川属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平均日照2345.7-2412.5小时,年均降水量555.8-709.3毫米,年均气温8.9-12.3℃,冬季寒冷,夏季炎热。铜川境内现有野生动物68种,其中被列为国家规定的二类保护动物有金钱豹、麝和水獭3种,有野生种子植物645种。
铜川拥有以煤炭、建材、陶瓷、铝冶炼、纺织、机电、医药、食品、化工等为骨干的30多个工业门类。全市年产原煤1100万吨,占全省原煤总产量的30%。
铜川的城市建设已初具规模,各项基础设施逐步趋于完善,科技、教育、文化、商业、外贸、金融等其它事业也迅速发展。为了使铜川中心城市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1992年7月创建了铜川市新区,1993年11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新区并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一切优惠政策。该新区南经高等级公路与咸阳国际空港相距60公里,区内水资源丰富,土地平整。新市区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速度”的总要求,以建设一个外向型、综合性的新市区为目标,逐步建设成为铜川市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成为陕西省首屈一指的中等城市,成为基础设施健全超前的现代化城市,成为整洁、美观、舒适的绿色城市,成为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统一的生态旅游城市,成为铜川新的经济增长区域,成为渭北地区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Q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Q7: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期限有多久
您好!合同解除权期限
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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