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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禁止的业务行为(融资融券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禁止的业务行为(融资融券的禁止行为)

内容导航:
  •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
  •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是什么?
  • 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 简述证券的禁止交易行为?
  • 融资融券的规则?
  • 为什么股票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为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信用交易/
  •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 Q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
    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Q2: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是什么?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Q3: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Q4:简述证券的禁止交易行为?

    《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又称草丛行情,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的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必然会扭曲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并会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同时还会诱发过渡投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严格禁止这种行为。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为了使证券交易能够有序进行,《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上述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欺诈客户必然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最终将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5.其他禁止行为。在证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为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性的交易,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Q5:融资融券的规则?

    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一)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是指客户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以证券公司确定并公布的为准。实际上,标的证券范围受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双重限制。通常,各证券公司会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再根据自身对业务风险控制的要求,进一步筛选各自的标的证券,并通过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以国信证券为例,公司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筛选出本公司的标的证券:(1)设定净利润、合规经营、流通市值和总市值指标;(2)用以流动性指标和基本面指标为主的数量模型进行折算率打分;(3)研究所分析师进行专业甄别,确定折算率在30%以上的证券为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确定后,相关信息会在营业网点公告栏和公司网站融资融券专栏中予以公告。(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客户根据本人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计算出授信额度余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两者之间的较小值为客户可融资(或融券)的最大金额。客户在上述额度内,可进行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申报。需要注意,按照相关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交易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三)维持担保比例与担保物的补充、替换、提取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在交易存续期间,客户必须对维持担保比例加以关注:如果因为证券市值变动或者担保物范围调整,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值(目前交易所规定为130%),客户必须及时补充、替换担保物,否则可能会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客户可以提取担保物。(四)举例说明以国信证券为例,假设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分别为90万、10万;客户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A市值100万、折算率为60%、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为90%;融资(或融券)后市场整体上涨30%。则:1、融资交易根据担保物价值计算的最大融资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6/0.9=66.7万;融资授信额度为90万。客户实际融资66.7万,此时,保证金余额:100×0.6-66.7×0.9=0,不能新增融资、融券。市值上涨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价值/负债=(100+66.7)×130%/66.7=325%,保证金余额:(100×130%+66.7×30%)×0.6-66.7×0.9=30万,客户可以新增融资、融券,也可以提取担保物。2、融券交易根据担保物价值计算的最大融券金额:保证金/融券保证金比例=100×0.6/0.9=66.7万;融券授信额度为10万。客户实际融券10万,此时,保证金余额:100×0.6-10×0.9=51万,但融券额度余额为0,客户还可以新增融资,但不能新增融券。

    Q6:为什么股票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为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信用交易/

    你好,因为申购对股民来说,就是买彩票,每次申购成功,都能得到5-10倍的利润 --如果成功申购1万的股票的话,涨到5万是没有什么悬念的,这么大的利润空间 ,当然不会给你提供融资 。

    Q7: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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