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比例与股权制衡度负相关(股权制衡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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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相互矛盾吗
加强钢铁行业兼并重组才行提升产业集中度
Q2:机构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国外的研究都是把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其行为的作用。从Bushee(1998)在其博士论文基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对其进行系统的分类后,后续机构投资者的研究都会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从而带来了机构投资者分类方法的不断涌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短暂型(transient)机构投资者、准指数型(quasi—indexing)机构投资者和专注型(dedicated)机构投资者
这是Bushee(1998)在Baysingereta1.(1991)的基础上提出的。他根据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构建了三大类指标下的九个变量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三大类指标包括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度、组合周转率和盈余敏感性。九个变量包括:机构投资者的平均持股比例、该机构投资者持股占公司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的持股之和、机构投资者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平方的对数、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超过两年的比例、机构投资者在季度问持股变化的绝对值与机构投资者持股之和比、机构在公司持股的季度间变化量和公司在季报盈余变化之比、机构持股比例增加公司平均盈余的变化与机构持股比例减少公司平均盈余的变化间的差异、公司盈余为正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变化之和与公司盈余为负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之合的差值。针对描述机构投资者行为的九个变量,采用因子分析对这其进行降维。再利用聚类分析,得到上述三类机构投资者。后来,在Bushee(2001)的研究中剔除了盈余敏感性指标,只考虑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度和组合周转率两个指标,同样也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暂型、准指数型和专注型机构投资者。
Kon(2007)借鉴了Bushee(2001)对机构投资者分类的方法,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线型和长线型机构投资者两种,其中短线型机构投资者对应于Bushee(2001)中的短暂型机构投资者,长线型机构投资者与准指数型和成熟型机构投资者相对应。
他的研究发现长线型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的限制公司可操控性盈余管理,可以降低激进型的盈余管理,而短线机构与激进型的盈余管理并不相关。此外,Kon(2003)使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检验激进型盈余管理与机构投资者持股间的关系。
同时,MongandAzkan(2008)在检验英国上市公司中董事收入的决定因素,把机构投资者分为长线型和短线型后,发现长线型机构投资者限制了公司董事会的支出,从而加强了董事支出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联度。
(二)压力敏感型(pressure.sensitive)和压力抵制型(pressure.resistant)机构投资者
Brickleyeta1.(1988)发现投票行为是机构投资者类型的函数。他们通过二分法将机构投资者区分开来,他们依据是:机构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是否有业务关系还是投资合约。机构投资者的这种异质性使得它们参加公司治理的能力、积极性和目标有很大差异。其中,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与所投资的公司一般有商业关系或希望形成商业关系,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它们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力,这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被Briekleyeta1.(1988)认为是压力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而公共养老基金和所投资的公司缺乏这种潜在的商业关系,因而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属于压力抵制型的机构投资者。一项由Shermaneta1.(1988)进行的实证研究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战略性决策进行了相关分析。每家机构投资者被划分为四类: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该项研究建立了每一类机构持股分别与资本开支、研发投入和广告费用间的相关性模型。该项研究最重要的结果是显示出养老基金与共同基金截然不同的投资策略。这一投资策略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所投资公司在资本开支和研发投入等战略性投资上的差异。
Cometteta1.(2007)检验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间的关系时发现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与机构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显著正相关,但是这种关系仅仅限于在与上市公司没有商业业务往来的独立机构投资者(也就是Bricklyeta1.(1988)分类中的压力抵抗型机构投资者)子样本中存在。
(三)把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按照机构持股比例高低和持股机构数目多少进行划分
这一分类的提出是基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效应。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与持股机构化的趋势,使得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断上升,并由此对机构投资者行为策略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
UmaandDavid(2006)研究发现机构持股比例与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成正向的关系,但机构的持股集中度超过某一比例又会对财务报告的质量产生负面效果,这就说明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作用是一个倒U型的关系。在GillanandStarks(2000)的研究中,按照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高低,把研究样本分为机构持股高比例公司和机构持股低比例公司。在Sias(2001)的研究中,认为公司中持股机构数目是比机构持股比例衡量机构投资者持股作用更好的指标,在其研究中采用持股持股机构数目来划分研究样本。
(四)独立长线高比例持股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
所有的机构投资者在面临是否行使监督职责时,都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分析。Cheneta1.(2007)所有机构投资者在面临是否形式监督职责时,都会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对比,他们的研究在考虑其行使监督的成本与收益的框架下,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独立长期型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对机构投资者这样的划分,主要考虑三个指标:(1)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仓位:可以使用公司前五大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比例之和、某一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最高比例和大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在5%以上)持股的比例之和。(2)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根据Bricklyeta1.(1988),David(1998)基于机构投资者本身性质的异质性,把机构投资者分为压力敏感型和压力不敏感型。其中压力不敏感型被认为是独立的机构投资者。(3)机构持股的时间:根据Bushee(2001)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暂型、准指数型和专注型机构投资者。其中短暂型被认为是短线型机构投资者,准指数型和专注型被认为是长线型机构投资者。
(五)买入(入场)机构投资者、卖出(出场)机构机构投资者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
BadrinathandSunil(2002)使用了1200家机构投资者在8年中的交易行为为样本,把机构投资者分解成买入(入场)、卖出(出场)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三种类型,发现入场机构投资者具有明显的惯性交易特征,但出场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则不是惯性交易者。
在国内现有的研究中,大都局限于把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公司按照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高低或持股机构数目的多少来划分。如翁洪波和吴世农(2007)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发生“恶意派现的可能性越小。李善民和王彩萍(2007)发现机构投资者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影响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曹玉贵(2005)根据股数效应和公司数效应所揭示的公司治理收益和治理成本之间的关系,建立机构投资者收益函数,运用博弈论探讨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治理公司的数量和参与公司治理后公司股票价格的增值幅度。殷春红和曹玉贵(2006)认为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主要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具体决定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监督成本。李青原(2003)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进行数理模型的一般分析,认为机构投资者是否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取决于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监督成本、风险偏好。王奇波(2006)在建立理论模型研究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权制衡时发现,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公司治理效果还受到股权结构与法制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存在着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的合谋问题。王媛媛(2008)借鉴了Bushee(1998)对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方法,对基金进行分类,研究不同类型的基金持股与盈余管理之间地关系。但是其研究发现聚类分析结果不稳定,而且仅仅样本局限于基金,研究区间只有两年。
Q3:哪位高手帮忙翻译一下英文摘要(不要在线翻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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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
国外机构投资者最早见于18世纪初英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20世纪以后英国开始出现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投资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美国家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非银行性机构投资者获得了巨大发展,在资本市场上的持股比例不断上升。与势单力薄的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已经具备了监督公司经营者和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机构投资者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大的持股额,对于股东大会能否形成合法的决议、在职经营者能否继续留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机构投资者多由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经营,自身具有完善的内部机制和较强的公司治理能力,并由此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更有能力将监督成本和干预成本内部化,从而克服集体行动上的困境。
尽管机构投资者有着不监控的种种理由和摇摆性,但现实的变化还是让机构投资者积极投身到了公司治理中去。这是一种积极的变化,也是一种必然的变化。因为立足于长远利益,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与作为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毕竟最终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决定着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业绩),两者的目标很自然地就会融为一体。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性和目标的相符性就是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和动力。从历史演变过程来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领域是逐步扩大的,最后渗透到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利;第二,公开批评;第三,鼓动董事会解雇绩劣经营者;第四,定期沟通制度;第五,发表公司治理声明。总体而言,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积极的。这种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滥用。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是对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控制;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再次,推动了公司治理运动的发展。当然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比如,机构投资者在与所投资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经常会与被监督的经营者保持一种暧昧的合作关系,有时甚至会和公司经理合谋,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所以不能把机构投资者 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盲目扩大、绝对化。理性的态度应该是:积极倡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而不期望让其“控制”公司,让人们在股东大会空壳化的今天听到机构的声音,让公司经营者感受到另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让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中发掘出公司新的投资价值。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反映了其市场的成熟程度。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三类企业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格局。在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也开始出现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其中以“胜利股权之争”案和“天歌科技”案中机构投资者的表现最为引人注目。但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与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多为被动参与,短期参与;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多为零星参与,尚未形成规模;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多为表层参与,无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都不能和国外成熟市场相提并论;我国机构投资者从整体上看参与公司治理意识薄弱,其重要性在业界尚未形成共识;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自身条件等方面与国外机构投资者还存在较大差距。
从总体上看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普遍态度冷淡,其主要原因有:中国证券市场明显由“交易者”主宰,通过坐庄或者联合坐庄等形式来操纵股价,利用股价的涨跌在交易中获利成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特征;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业绩缺乏稳定性,本身缺乏长期投资价值;上市公司自身的股权结构限制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除此之外,我国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发展和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也在客观上制约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在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领域里,我国机构投资者目前应该关注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投票权问题、董事会结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从事某些关联交易和进行担保的问题、中小股东保护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资产重组问题、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措施的正当性问题,以及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第二,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对象选择上,重点放在对两类公司的治理上:一类是流通股份额较大的上市公司;第二类是一些绩差却有潜质可挖的上市公司。第三,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上,应该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这种正式途径来参与公司治理。
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和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逐步解决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和流通股比例过低的问题,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全流通,这是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目前遇到的最大的障碍;放宽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限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严格限制,比如对基金的两个10%的限制;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机构投资者能否积极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还取决于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规范发展和不断完善。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国外成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在公司治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经验。而我国由于存在种种约束,目前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表现得较为消极。但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也必将会在我国出现。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宝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Q5:指数计算问题
两边同除以-1:
Q6:股票指数到底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计算方法是?
编制股票指数,通常以某年某月为基础,以这个基期的股票价格作为100, 用以后各时期的股票价格和基期价格比较,计算出升除的百分比,就是该时期的股票指数。投资者根据指数的升降,可以判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并且为了能实时的向投资者反映股市的动向,所有的股市几乎都是在股价变化的同时即时公布股票价格指数。
Q7:指数计算,详细步奏
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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