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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合同约定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合同约定解除权)

内容导航:
  •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解除权
  • 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比如我知道的有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
  • 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 那些合同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何区别
  • Q1: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解除权

    1.“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三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③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
    2.“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物危及其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情形,也不影响其解除权)。④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其经济状况显着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3.“特定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7条)。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条)。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④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Q2: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比如我知道的有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既然是合同,一定都会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约定,如果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法律代价话的,那么签订合同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即便是法律授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是有前提的,要么对非根本违约,要么该份合同违法归于无效。
    纵横法律网-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余守学律师

    Q3: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一、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法定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Q4:那些合同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Q5: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您好,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具体如下: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概念、情形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概念
    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2、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Q6: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您好!
    出租人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Q7: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何区别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须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2、而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解除的条件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
    一方面,约定解除权可以对法定解除权作具体的补充,譬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等。
    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改变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譬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只要违反某一项义务,对方即可解除合同。从合同自由约定和合同法律规范的任意性出发,这些约定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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