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司法重组(司法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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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司法重组的含义是什么?
1.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是我国的秦始皇陵兵马俑_,它位于我国的陕西省。
2.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我国获奖牌( 100 )枚。写出四位在本届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中国运动员以及他们的参加的项目。
运动员:陈燮霞 项目:_女子举重
运动员( 仲满 ) 项目( 男子击剑 )
运动员( 马琳 ) 项目( 男子乒乓球 )
与动员( 郭文珺 ) 项目( 女子射击 )
Q2:司法重整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司法重整与破产重整的区别?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双方又有一定的区别之处,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对这些内容有着比较全面准确的解释。在公司由于一些原因需要执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动作时都需要公司的决策层进行投票表决,而不能单方面决定。
Q3:企业债务重组流程是什么,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Q4:司法重整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法”。
(一)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采取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企业要以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首先以会计所得为基础,根据差异项目数额,调整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做帐务处理。
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举例说明如下:
例1 A企业某年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3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500万元,企业当年支付的罚款为20万元。当年按会计核算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实发工资-计税工资+罚款支出
=500-300+20
=2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1500+220
=17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720×33%
=567.6万元
借:所得税567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760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76000
贷:银行存款 56760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5676000
贷:所得税5676000
例2 B企业某年全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为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本年内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已将其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了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为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应扣除的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
=980万元
应纳所得税=980×33%
=323.4万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32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0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000
贷:银行存款 32340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3234000
贷:所得税3234000
(二)纳税影响法的会计处理
纳税影响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法又可具体分为“违延法”和“债务法”。《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要求企业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帐务处理。同时,也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债务法”。以下分别举例说明这两种方法的具体操作。
1、违延法的会计处理
违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某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公司自己选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不考虑净值的因素)。假设该公司前5年每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后5年每年利润总额为104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10
=20万元
按公司选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5
=40万元
时间性差异=40-20
=20万元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33%
=33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20)×33%
=336.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36.6-330
=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30000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000
公司第二、三、四、五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同第一年。
第六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1040×33%
=343.2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纳所得税=(1040-20)×33%
=336.6万元
两者之差正是前面所计提的递延税款,应在本年摊销数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4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000
递延税款 6600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 3366000
贷:银行存款 3366000
第七、八、九、十各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同第六年。
例4 仍以例3为例,但在第五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改为30%。公司前四年会计处理仍同例3所示。
第五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30%
=30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20)×30%
=30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06-300=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000000
递延税款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贷:银行存款 306000
第六年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1040-20)×30%
=306万元
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然按该项差异,发生时的税率33%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6.6万元(20×33%)。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126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第七、八、九各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第十年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仍为306万元。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3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6万元(20×30%)。
借:所得税3120000
贷:递延税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由于采用递延法的情况下,“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不因以后税率的变动或开征新税进行调整,所以递延法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比较简单。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在税法或税率变动或征收新税之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表示所得税的实际结果,即企业在以前年度承受的将于以后年度转回的现存的时间性差异的结果。由于这个原因,在递延法了,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额,通常称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或借项,而不称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2、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仍以例4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30%
=30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20)×30%
=306万元
调整因前四年按33%的税率计算对纳税的影响=20×4×(33%-30%)
=2.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000000
递延税款 60000
贷:应交税交-应交所得税 3060000
同时,记
借:所得税24000
贷:递延税款 24000
第六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40×30%
=312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40-20)×30%
=30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12-30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120000
贷:递延税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由于采用“债务法”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在资产负债上所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相应比较符合实际,比较准确。相应其缺点是它的运用比递延法难,主要原因是因为每次税法或税率的变动都必须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Q5:资产重组和企业重组有何区别与联系?
什么样的公司适合进行资产重组
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内容:
重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和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实现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具体工作有:
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重组;
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
实现资产重组会带来以下几个好处
1提高资本利润率
2避免同业竞争
3减少关联交易
4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
Q6:资本重组与资产重组的联系与区别
是钱和物的问题,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入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2.“资产重组”是一个与兼并收购相关联的概念, 是有关兼并、收购、托管、资产置换、借壳、买壳等一类行为的总称。但实际上, 在大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容早已超越了“资产”的范围,如 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和剥离,对上市公司本身来讲并不会导致资产的重组,而只是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变化。而在典型的重组方式即“净 资产”置换中,它不仅涉及到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的重组,还涉及到债务的重组。 可见,市场所常用的“资产重组”不是一个边界较为分明的经济概念,而是已被 市场约定俗成为一个边界模糊的、表述一切有关上市公司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 性变化的总称。概念的模糊在引起投资者歧义的同时,更带来了重组运作特别是 重组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因此我们认为,“资产重组”有必要缩小其概念边界, 回归到其描述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或是企业之间单纯的位于资产负债表左侧的项目的调整、买卖、置换的行为上来。而对依据《公司法》而设立的上市公司而言,应导入具有明确法律边界的“公司重组”概念,并将公司重组分解为收购、 兼并、托管等若干种可由法律来明确界定的行为。 资产重组是资产层面上资源调整 资产一般理解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它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各种单一资产,也包括一组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即整体资产。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企业之间或同一企业内部的这些经济资源进行符合资 产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 本的重新组合。资产重组的目的是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及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 充分使用管理资源以对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资产重组的结果是企业所占有的 资产形态和数量的改变。 企业重组涵义更广泛 "企业”是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而构建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即企业以一定 的契约方式代替了市场价格机制对要素的配置,企业是一个小范围的计划经济。 企业是契约关系的联结,具体到某一企业身上就表现为: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的 关系,企业与其拥有资产的关系,企业与雇员的关系,企业与其债权人及债务人 的关系,企业与其客户的业务关系等。当“企业”方式配置资源的效率与市场方 式配置资源效率出现动态变化时,就可能也有必要对上述这些契约关系进行再调 整,这一调整过程就是企业重组。由此看来,企业重组是一个较资产重组更为宽 泛的概念,它包括了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雇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 和配置以及这些要素之间互相组合和作用方式的调整。企业重组的最高形式即是 其产权关系的调整。从近年的实践看,企业兼并、企业收购、企业公司化改制、 股份制改组,行业或地区的企业优化组合,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的资产调整,企业的拆整,企业的破产处置等都属于企业重组的范畴。 公司重组兼有经济意义和法律范畴 在我国,“资产重组”一词最初的含意是对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的资产进 行重组。由于国有经济中国有企业终极产权的一致性,因而单纯的行政性的资产 转移、分化和组合成为重组的全部内容,这种非市场化的以物为主要调整对象的 重组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企业重组,因为它的着眼点是国有经济整体结构优 化,在操作上表现为国有经济体系内部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管理方式的行政性调 整。总体上看,不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终级产权的改变。因此,国有资产的 重组不是单纯意义上某一个企业的资产的重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某一个企业的 重组,也不是纯粹的微观的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而是整个国有的资产的重组。 需要指出的是,当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时,国有资产重 组被赋予了较多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容,涉及到产业结构、产业组织结构和 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应当说,传统的资产重组概念由于其产生的特殊经济背景, 被不恰当地“宏观化”了,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带来了许多概念的误区和语意的混淆。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育和成长,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企业产权的多元 化,企业用人机制的改革,“重组”的内涵方才从单纯“资产重组”过度到企业 的全部要素重组,重组方式的行政性才逐渐淡化。上市公司明晰的多元化产权结 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更使重组成为创新企业制度、调整企业要素配置,提 高企业效率的重要手段。随着企业生存环境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企业之间作为不 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的确立并日益激烈化,已经使企业之间的资产调整超 越了传统的单纯的“资产”层面的重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育 提供了产权重组的可能,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经营理念使资产形态的变换,业务 构架的调整日趋频繁,而市场化的用人机制,使人力资源配置及配置机制的调整 更加便利。企业为获得和强化竞争优势而不断对自身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构成 要素进行调整。面对如此多层面的企业要素调整,以及调整方式和手段的变迁, 再单纯以“资产重组”来加以概括是不全面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将上市公司 的重组导入单纯资产的买卖转让式财务游戏误区的原因之
Q7:重组上市和资产重组的区别
重组上市和资产重组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企业重组上市是指将企业资产、业务和人员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新股上市交易的活动。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二、目的不同
重组上市是为了上市;资产重组是为了摆脱债务困境或扩大市场占有率和企业实力
三、监管要求不同
重组上市的要求:
(一)对重组上市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时代学习网/收集/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运行规范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没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发行人没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时代学习网/收集/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发行人申报文件中没有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3)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时代学习网/收集/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运用符合要求
(1)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6)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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