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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打新股和线下打新股有什么区别(线下新股申购规则)

线上打新股和线下打新股有什么区别(线下新股申购规则)

内容导航:
  • 新股申购线上和线下中签率相差多少啊?
  • 新股网上发行和新股网下发行有什么区别?
  • 2014线下和线上买ipo新股有什么不同
  • 股票:网上打新股和网下打新股有什么区别?
  • 申购新股需要什么条件
  • 股票的线上申购,和线下申购什么意思
  • 麻烦问一下,什么叫线下申购新股?
  • Q1:新股申购线上和线下中签率相差多少啊?

    有资源的,很多线下申购的吧。

    Q2:新股网上发行和新股网下发行有什么区别?

    网上发行对全体股民,网下的则一般指定大户接手,小股民买不到。

    Q3:2014线下和线上买ipo新股有什么不同

    具体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办法》)及修订后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根据《网上发行申购实施办法》,投资者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均需符合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报价条件,才可以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具体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参加同一只股票的网上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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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五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六条 投资者通过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初次登记备案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七条 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一交易日的12︰00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
    第八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投资者用户。
    第九条 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缴款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条 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定。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主承销商申请参与询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配售对象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在首次参与网下发行业务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来款银行联行行号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三章 发行流程
    第十四条 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十五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00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报价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确定网下发行初步询价结果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 T-1日15︰00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网下申购缴款日为T日,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T日,配售对象应当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应当于T日15︰00前到账。
    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T日15︰00-15︰20,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一条 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申购结果后于T日17︰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二十二条 T+1日10︰30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银行账户”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验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结算银行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T+1日15︰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 T+1日17︰3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
    第二十五条 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未能在T+1日15︰0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新股网下配售结果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二十六条 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指定方式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将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条 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对于违规者,中国结算将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报有权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深证上〔200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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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3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三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行情 专区)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深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Q4:股票:网上打新股和网下打新股有什么区别?

    价格一样,网下是机构专用的,锁定3个月!

    Q5:申购新股需要什么条件

    目前新股申购需要2个要求:首先是足额的可用资金、其次是准备好相应的市值。就是说假如要买上海新股,设申购日为T日,T-2日及之前20个交易日账户中沪市A股平均市值需大于等于1万元人民币,每1万元市值可获得1个申购单位,1个申购单位可申购1000股上海新股。

    1、申购新股的时间和股票交易的时间是略有不同的,股票交易时间是在上午的9:30到11:30,下午13点到15点,新股申购在交易日的9:30到15点这一段时间都可以申购,上班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在中午时间阶段申购新股。

    2、投资人申购新股需要在t-2日之前的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以申购新股,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市场的市值是分开计算的。

    3、投资人同一个证券账户在多处托管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同样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市值合并计算。

    4、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以申购1000只股票,深圳证券交易市场内持有5000元市值可以申购500只股票,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有市值的普通或者是信用账户才能申购新股,上海证券交易市场只要有指定的交易账户就可以申购新股,客户在申购新股的时候只有第一次下单是有效的,并且下单之后不能撤单。

    5、客户在申购新股的时候不需要交纳认购资金,不过需要保证在t+2日确认中签之后,确保16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售。

    新股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T日,准备好足额资金,通过证券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买入委托(和买股票的菜单一样),数量沪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数倍,超过可申购额度都是废单。如果多次委托仅第一笔委托是有效的。

    2.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3.T+2日: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4.T+3日(一般T+2日清算后就可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未中签会返款到账户。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按市值申购的流程举例如下:

    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定于T日在深交所进行网上申购,网上发行量分别为5000万股和2000万股,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分别为5万股和2万股,发行价格都为10元。

    T-2日,按照新办法,只有投资者至少拥有1万元市值的股票,才能够获得对应额度新股申购的权利。

    T日,网上申购。张某向资金账户内足额存入了405000元,然后在交易时间内向深交所申购了甲公司20500股和乙公司20000股新股。

    T+2日,公布中签率、中签号

    T+3日,未中签资金全部解冻

    注意:以上T+N日为交易日,遇周六、周日顺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新股申购

    Q6:股票的线上申购,和线下申购什么意思

    线上是一级上市的股票,线下是还未上市的

    Q7:麻烦问一下,什么叫线下申购新股?

    线下申购针对的是特定投资者,包括了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达到门槛条件的自然人。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人和承销商是可以按照比例对其直接配售一定数量的份额。
    特定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个人:1000万二级市场流通股票市值 ,股票开户满5年,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机构:1000万二级市场流通股票市值 ,股票开户满2年,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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