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个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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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市公司能否拿自身股票进行质押或担保?
这是质押和担保的条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这是在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Q2:律师,公司股权质押给个人能办理吗
法律不禁止,那么就可以。
Q3: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如何申请及办理\需要怎样的程序
要到登记公司(上海或者深圳)去柜台办理的,具体程序和文件请查证券登记公司网站
Q4:个人怎么股票质押
办理渠道
个人以股票质押获取贷款渠道,一般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银行渠道股票质押主要针对机构性质的业务。
农投诚兴小额贷款公司是2009年12月北京市金融局批准设立的首批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急需资金支持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小额贷款及关联的投融资服务。其股票质押的业务特点:
(1)办理简单,流程快捷:无需转移股票账户等繁琐手续,操作简单,办理快速,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可轻轻松松实现快速融资;
(2)期限灵活,额度自由:融资期限短则1个月,长则一年,且质押期内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适应各类融资需求。
(3)选择宽泛,成本较低:所有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股票等)均可作为质押标的,较融资融券的融资范围更广;而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您需承担的综合资金成本也相对较低;
办理程序
1、 借款人申请股票质押贷款
2、 机构对借款人和质押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3、 核定授信额度
4、 借款人和机构签订合同
5、 机构通过证交所办理质押股票的管理和处分
6、 机构发放贷款
Q5:同一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股权质押吗
有限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可以用股权做质押担保。但是该股权质押须经工商局登记方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须适用相同规则,即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根据物权法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Q6: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何规定
国有股是国有资产,设定质押即发生权利转移.因此,设定时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外,还应得到国资委批准.
Q7: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
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1]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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