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放弃优先受让权是利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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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专家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理论上:股份公司是股票自由买卖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所以没有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之所以将股权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并形成为股票,就是为了配合自由交易的便利。
实践上: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所多采用集中竞价制度,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一旦竞价成功则由电脑配对即时完成交易,不可能设想这时候再有一个人进来主张优先购买权。
比如这篇文章:http://www.corplawinfo.ecupl.edu.cn/ArticleShow.asp?ArticleID=2863
Q2:什么是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在增发新股份中拥有股份有限购买权。。。。
Q3:股份公司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
(因为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从而可能对其他大众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答:理论上:股份公司是股票自由买卖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所以没有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之所以将股权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并形成为股票,就是为了配合自由交易的便利。
实践上: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所多采用集中竞价制度,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一旦竞价成功则由电脑配对即时完成交易,不可能设想这时候再有一个人进来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东为何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 周松平李振杰 发布日期: 2004-10-25 在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特别是成交价低于净资产值较多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流通股股东的质疑,认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依据是《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条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适用于“股份公司”,这是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首先,法律规章并没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条款。《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里并没有提到谁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体现的是人合与资合兼有的特点。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本而不在于股东,公司资本股份由谁持有对公司信用并无影响,股份的转让也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增减,仅仅是股份持有人的变化。股东的股份转让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均不得对此权利之行使加以限制或剥夺。可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亦无优先购买权。 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看,也没有提及谁有优先购买权,只是规定针对某种特殊标的可以设定竞买人资格条件。这里的竞买人资格限定权与优先购买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不便于保护。《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里“依法转让”的依据是《证券法》,《证券法》遵循的是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交易的竞价实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试想如果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交易前首先要判断竞买者是否是股东,这无形中增加了交易的复杂程度,《证券法》的交易原则将无法实行。 最后一点,股东优先购买权不仅没有保护条款,相反还有许多限制。比如自然人股东禁止参与股权拍卖中的竞买,股权拍卖仅限于法人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规定,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否则将不能登记过户。 再如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持股超过5%要进行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买入该股票;持股超过30%要发布收购报告书或申请豁免收购义务,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买入该股票等等限制。 所以说,上市公司股权拍卖遵循的是“拍卖”的最高法则——价高者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Q4:什么是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举例说明: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二、立法精神: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目的便在于贯彻资本三原则。因为一旦债务届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公司可能因折价受偿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从而动摇资本三原则。公司如果任意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而变相减资;同时导致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从而使资本虚置,就是有一部分公司的资产是虚无的;另外,属于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因为公司自身也属于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主体。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公司法》第143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虽然这里法律限制的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但是《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十分明确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禁止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的。
顺祝学习进步、生活愉快!
Q5:什么是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在增发新股份中拥有股份有限购买权。。。。
Q6:自愿放弃股份的优先受让权什么意思
优先受让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权利人处分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受让的权利。常见的有,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的优先受让权等。你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意味着你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利,把自己置于和其他购买者同等的地位,处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转让财产。
Q7:海格通信放弃股权优先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份转让兑换现金,利用到公司上面了。属于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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