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股东与创始股东的区别(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发起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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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发起人的实质:公司创办人。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
2、股东的实质: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二、两者的要求不同:
1、发起人的要求:公司发起人必须是一个与公司注册过程有关的人或与筹集资本有关的人。股份公司的建立,视规模大小,规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数人数为发起人。发起人并无国籍的限制,但国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发起人中须半数以上为本国籍公民,并在国内定居。
发起人的资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须有行为能力,而法人为发起人者,以企业为限,其余的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因为此类法人均非以盈利为目的,性质上不适于担任发起人。
2、股东的要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三、两者的职责不同:
1、发起人的职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的职责: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发起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Q2:发起人和股东的权力义务上有什么区别
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为了实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结合在一起,手发起协议的约束,在公司成立后,具有股东身份。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成立后的公司没有直接联系,只是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履行设立义务。当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存在了。公司成立后,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于公司。
股东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获得股东资格,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人的认购和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及受让股份等方式取得。股东享有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利,也享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选举董事、监事、经营决策等非财产权。股权既体现了股东向公司出资财产权的对价,也标志了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权的实质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脱离公司实体的股权,所以不存在股东身份。
股东不以发起人为限,在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发起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必须具备发起人身份。
公司未成立可否要求发起人承担债务?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发起人承担因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部分发起人承担以后,可以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相关法律可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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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公司法中发起人与股东的关系区别
与发起人的责任一样,在我国有关立法中,也可分为《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刑法》规定的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在《公司法》里,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股东的责任作了规定,并且是与发起人的责任合并在相同的条款中,即同为第208条和第209条的内容。在《刑法》上也与对发起人的责任规定在一起。
三、发起人和股东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
发起人和股东不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而且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且发起人有着特别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前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一特殊阶段里,设立中的公司并未取得法人资格,它往往以筹备组(处)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设立行为的主体,就具有了特殊的法律地位;主体的设立行为,也有了特殊的法律意义。
从设立行为的主体看,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均是发起人,尽管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通常成为股东,但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并不能称为股东。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任务。他们要对自己的发起设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且各发起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设立阶段还没有股东,因此在公司的发起阶段,就不存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从主体的设立行为来看,各种公司的设立需要发起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行为,如制定章程、申请审批、认缴出资、选择住所,等等,有的公司还需要搞基本建设、预购原材料或商品等。这些行为都是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如公司合法成立,而发起行为的正当性又经公司创立会确认,发起行为则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由公司承担;假如公司虽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创立会拒绝承受发起行为所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拥有诉权,最后的结果由法院裁定。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发起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分别或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阶段,发起人和股东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如期成立后,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了股东。但因发起行为而成为股东的股东,与因受让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同。在本文,我将前者称为发起人股东,以示区别。其实,即使在此阶段,发起人股东和一般股东照样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间,发起人享有优先认股权,且发起人不得转让其出资(如是股份公司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其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即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这是指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必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外负担的责任。〔4 〕资本充实责任为公司法上确保公司财产基础的一项严格的法定责任,它不以发起人的过失为要件,属无过失责任且不能以全体股东的同意来免责,也不受时效的约束。因此,各国公司法或判例都规定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得不完善。这表现在:第一,这种责任只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未作规定。第二,在对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即在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第28条)的规定存在不足,该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等的实际价额显然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为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同样应为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第25条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的出资。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仅有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保证公司财产的充实,因为有可能违约股东已去向不明或客观上已无力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资本的不足部分就必须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即资本充实责任。因此,要从法律上优先保证公司资本达到法定的总额,从而使公司能正常营业,然后再追究那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发起人股东和其余股东的权利义务没有太大差异。因为在成立时,发起人就变成了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当然,发起人要变成股东,必须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时发起人还必须在设立阶段筹备设立过该公司的、认过股、缴纳了出资,还共同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的章程。
(三)公司解散时发起人和股东的关系
公司解散时,发起人股东和其余股东一般都视为股东,但发起人股东仍是特殊股东。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有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对发起人股东是比较有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的公司立法中,涉及公司解散的原因时,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公司的人数少于法定的最低限度。而此时的人,为股东,而不是发起人。
四、我国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及修改建议
1.我国《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作出任何规定,而将发起人与股东混为一体,同时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于操作。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分别对发起人和股东的概念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对《公司法》的有关条文要作相应的修改,《公司法》第19条第一款拟改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第二款拟改为:“发起人出资数额达到法定最低限度”; 第三款拟改为:“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 第20条一款拟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第22条规定的章程的制定者也应是发起人而不是股东,等等。
2.发起人在公司不成立时、或公司设立中或公司成立后,各类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规定应一致。公司法还应规定,在公司的设立中,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对发起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违法或有严重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对他人应负赔偿责任。
Q4:发起人与股东
把亏损的部分摊进去了。
Q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因为不知道你需要了解什么情况,所以我笼统回答一下。我们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公司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法》颁布之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颁布之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首先是股东,其次,发起人是该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除此之外,发起人需要负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并对筹备阶段的公司债务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有责任的,还应在公司退还股东出资的基础上付给股东一定的资金利息。如果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5%,且发起人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有住所。可以这么理解,发起人就是即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规定对于非发起人的股东是没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旦设立,发起人一般是不应该发生变化的,即使发起人对外转让了股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然而公司的发起人也不再发生变化。
2、《公司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时间大概是1995年以前。那时候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当时很大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当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没有确定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因此,在该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伊始,确定的发起人有可能是国有企业的股东——地方国资委、地方财政局、另一个国有企业(母公司);也有可能是改制的国有企业本身。这种国有企业随着规范、消亡,要么已经符合了《公司法》规定,要么已经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尚存的发起人缺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较为罕见(工商局也未登记发起人),但确实仍然存在。这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一则发起人可能已经不存在,其全部资产均被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即发起人并不是股东;二则发起人仍存续,但可能已经易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初也没有履行后来《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上述情况参见《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Q6: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的区别与联系
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经营的主要决策人员,股东只是参与
公司资本
经营的出资人,享受公司利润的分红,同时可参与股权变更和投资方向的讨论。根据不同的
公司章程
和股份公司组成要求而不同。
Q7:投资和入股的区别
投资是个大的概念,入股只是把资产投入股市的一个分支概念。
1、投资
投资通常是指为获取利润而投放资本于企业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购买国内外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来实现。所以,在西方,投资一般是指间接投资,主要介绍如何计算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怎样评估风险和如何进行风险定价,帮助投资者选择获利最高的投资机会。
而在我国,投资概念既包括直接间接的股票、债券投资,也指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买和储备流动资产的经济活动,有时也用来指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买和储备流动资产(包括有价证券)的经济活动,必须运用资金,而运用上述资金的过程是一种经济活动。因此,投资一词具有双重含义,既用来指特定的经济活动,又用来指特种资金。
2、入股
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员工入股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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