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回购协议效力(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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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导致无效的情况比较多的,譬如优先购买权
Q2: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只要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3: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强制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目前掌握的原则是只要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一般认定是有效的。
Q4: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
有的观点认为,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通过即发生转让效力;有的则认为应有公司章程的变更,才能确认股份转让的效力。
我们不妨参照有关学者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确认股份转让的效力,即股份转让金的转让应作为实质性要件,如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则依据股东名册的变更;如系股东之间的争议,则依据公司章程的变更;如系第三人的争议,则依据工商登记的变更。在形式化证据与实质性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形式化证据优先的原则。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Q5:股权回购条款中设定的条件未成立,投资人要求大股东回购条款还是否有效?
根据回购条款的一般表述,所谓回购,是指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成功上市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以约定价格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股份)。
基于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资与甘肃对赌案中确立的司法原则,目标公司收购投资人的股权(股份)的约定因可能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而不被允许,但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投资人的股权仍然合法有效并得到司法众多创造支持。
1、回购权是一种请求权;
根据前述条文,所谓回购权,实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属于法律上的迅速请求权。
2、回购权时一种需要腾达双方配合履行的请求权;
但回购权又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因为一般请求权,只要求对方履行其义务即可实现;但回购权不仅需要对方履行其付款义务,还需投资人本方履行交付转移股权的义务。
且由于股权不同于一般动产空间,其交付转移必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股权转移登记也必须经转让和受让双方配合才能完成。
Q6: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内容来自用户:文风幽默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Q7:股权投资及回购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内容来自用户:安阳市拓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鉴于:
投资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具备所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被投资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独立的对外经营资格。
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
投资人(甲方)
法人名称:委派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被投资人(乙方):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第二条释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协议或《投资协议》:指《股权投资协议及回购协议》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投资资金:指投资人按《股权投资协议及回购协议》的约定,交付给被投资人使用的资金。
三、投资资金收入:指被投资人在运用投资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六、财务报表:系指经一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乙方财务报表。四、投资资金收据:甲方实际投资资金投资满5.11.六、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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