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证券交易卡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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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加强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4、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规范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 ,制定明确、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 ;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
7、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Q2:怎样有效的防范证券交易风险
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坏账准备等几个方面。
Q3: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是什么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通知》发布的背景。
负责人:自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至今,沪深两交易所已有PT水仙、PT金曼等10家公司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市场反应平稳。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已获得市场的认可。但在近两年的退市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个别公司的退市风险揭示不够充分的问题。根据今年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要求,交易所决定建立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即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从制度上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掌握公司股票可能的退市风险状态,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记者: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有何意义?
负责人:证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至股份代办系统的程序,解决了公司股票退市后“如何转至代办系统”的问题,对可能终止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则着眼于建立退市风险的前端预警机制,通过对公司股票简称突出显示的方式,对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进行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对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的防范和退市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警示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首先,提醒投资者高度关注投资风险。由于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均冠以“*ST”标记,投资者能非常容易地区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哪些不存在退市风险,便于作出投资决策。
其次,提醒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充分关注公司股票面临的退市风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主要股东此时应肩负起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资产重组等)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实现盈利,以避免股票被终止上市。
记者: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负责人: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措施主要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在特别处理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股票的退市风险一旦消除,上述处理措施将被撤销。
记者:《通知》中有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简单而言,《通知》推出了以下新规定:第一、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都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通知》第二条列举了目前证监会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的所有五种情形,出现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第二、设置了适当的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前,有充足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三、根据证监会《补充通知》第八条“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证券交易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的规定,交易所在本通知中明确了这两种情形下股票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本通知对公司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股票的停牌规则作出了调整。目前停牌规则的规定是:“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上午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本通知的相应规定则为: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其股票将停牌两个月;之后仍未披露的,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同时恢复交易。
记者: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发生变化?
负责人:退市风险警示是证券交易所为了揭示股票投资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股票交易角度,以区别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的提醒。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不能代替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董事会仍应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股票存在的退市风险及时揭示。
记者: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将于何时实施?
负责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将于2003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通知》要求,2001、2002年度报告显示连续亏损的公司、因对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追溯调整导致2001年、2002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在2002年4月30日未披露2002年度报告的公司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改正的公司,自2003年5月8日起其股票简称前将被冠以“*ST”标记,对其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提醒广大投资者对此予以关注。
Q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四)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第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配合,建立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证券结算互保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补缴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规则中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采取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的具体标准,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确定和调整。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结算参与人提交的交收担保物与其自有资产隔离,严格按结算参与人分户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证券结算备付金用于完成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结算参与人存放的结算备付金与其自有资金隔离,严格按结算参与人分户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将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于融资回购担保的质押券转移到质押品保管库。
第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下列资金和证券,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结算互保金,以及交收担保物、回购质押券等用于担保交收的资金和证券;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办法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以及根据业务规则设立的其他专用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
(三)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等结算账户内的证券以及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
(四)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投资者进入交收程序的应付证券和资金;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债息、股息和红利等。
第六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申请质押贷款,以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持续正常进行。
Q5:目前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即发行主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PS: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公司债券。在我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Q6:证券交易卡和证券账户卡各有什么用?
证券交易卡是用来在网上交易买卖股票基金的,而证券账户卡只是一种凭证,类似于身份证一样的凭证
Q7:按发行主体划分,债券有哪些种类?
按发行主体划分,债券有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为当地经济开发、公共设施的建设而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是金融机构传统的融资工具。公司债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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