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股权(股权转让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内容导航:
Q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有何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
,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
Q2: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股权,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可以执行股权。
Q3:强制执行股权一般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投资的方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而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中标人确定以后,应右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方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若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定合同,则法院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试用好问手机律师,免费发布咨询信息后,在线律师会及时回复,希望能帮到您。
Q4:股东的股份遭法院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股东如果是被执行人,他的股份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
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Q5: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资金流动!
举例:
先来看一组数据。
交行(3328),于2005年6月23日挂牌上市,当时上市发售总股数约58.6亿股,公开配售超过2.82亿股,占4.83%,当时冻结资金超过800亿港元;
建行(0939),于2005年10月27日挂牌上市,是迄今为止中国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行为,也是去年全球最大的IPO,当时上市发售总股数约264.9亿H股,集资额超过70亿港元,冻结资金超过1800亿港元;
今次中行(3988)将于2006年6月1日挂牌上市,据目前资料显示,其上市发售总股数约255.7亿H股,公开配售部分占5%,约为12.8亿股,略逊于建行,但其招股价介乎2.5至3元之间,较建行为高,故冻结资金应和建行相当。
仅从冻结资金份额便可看出中行上市给大市带来的压力。另外,由历史数据表明,但凡大型优质股上市招股活动期间,恒指均会出现向下调整的势态。
一方面,是由于招股活动冻结资金较多,大量资金会从已购买股份中抽出,用来认购新股,造成大市下挫;
另一方面,获得这些大型股份配额的认购者大多为机构投资者或拥有大量资金的个人投资者,他们获得配售股份后均希望该股能在上市后为其带来收盈,故在其上市前先行沽压大市,给其他投资者造成大市开始向下调整的信号。而在新股上市后,再由大市调整的底部抬高股指,另到其他投资者认为调整完结,纷纷入货,使得投资气氛立即好转,带好新上市之股份,转而给这些大型投资者带来收益。
来看建行于去年10月上市时的情况。其上市前大市一直保持在较为平稳的上升轨道中,股指一度到达15500点附近的历史高位,而在建行即将上市前一两周时间,恒指开始大幅向下调整,由15500点位置一路跌至10月28日的14200点附近。建行于27日上市后,股指便开始有反弹迹象,28日周五过后,股指果真回升,并一路走高至目前的价位。由此看来,今次恒指大幅回调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中行上市造成的。
Q6:什么情况下会被冻结股权
抵押,诉讼,法院执行等。
Q7:如何理解股权的强制执行,其转让有什么特别限制
您好,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股权的强制执行转让有哪些特别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由此可知,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一)要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二)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三)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当股权价值大于执行数额时,仅能执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不能就全部股权予以强制执行转让,原股东对所剩下的股权,仍然享有股东的权利。
以上就是有关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特别限制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5-598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