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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配股获证监会批准(证监会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

国元证券配股获证监会批准(证监会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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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核准配发股票之后多久我可以买到配股
  •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同意,多长时间获证监会批准
  •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批准是利好还是利空
  • 国元证券配股是利好吗?
  • 配股的条件
  • 南京银行配股怎么操作啊
  • 上市公司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配股送股
  • Q1:证监会核准配发股票之后多久我可以买到配股

    等公告,没那么简单
    聊股票可以来跟牛网

    Q2: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同意,多长时间获证监会批准

    申请日起6个月内

    Q3:非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批准是利好还是利空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批准是利好!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
    祝投资顺利!

    Q4:国元证券配股是利好吗?

    配股对短期来说是利空,因为股票持有人不按照配售比例配售,你的成本会比别人高很多,不想配售的会卖出股票,导致卖出大于买入股价下跌!

    Q5:配股的条件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57号令改为30%)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Q6:南京银行配股怎么操作啊

    现在只是通过相关的配股方案而已,相关的上市公司还没有公告何时配股及配股的价格,这些公告以后还会一个相关配股的股权登记日的,到了股权登记日那一天以后,相关的股票交易软件就会出现相关的配股代码和可配数量的。故此现在没有是正常的。相关的公告如下:
    【2010-01-13】
    刊登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补充选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南京银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二、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三、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四、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配股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
    五、选举艾飞立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监事会决议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五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选举郭家林监事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010-01-12】
    刊登董事辞职及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南京银行董事辞职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谢华礼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公务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和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有关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2010-01-08】
    刊登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南京银行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月12日14:00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30-11:30、13:00-15:00,审议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事项。
    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代码为"788009";投票简称为"南行投票"。
    对于补充问题的回答:那到时出了配股代码后,在卖出那里面填上代码和数量就可以了,注意一般很多时候是误认为是买入的,买入很容易使认购失败的,正确是卖出,卖出代表你认购相关的配股。另外配股权是不能在市场上卖出赚钱的。最后提醒一下配股权要不能卖的,若在股票交易软件的卖出那里卖出就是说你要认购相关的配股,认购你就必须额外缴款认购。

    Q7:上市公司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配股送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抄一段给你:
    第一节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以上是上市公司配股的主要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五)款已经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订,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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