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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出资的条件(股权出资怎么操作)

以股权出资的条件(股权出资怎么操作)

内容导航:
  • 股东怎么以股权进行出资
  • 新设公司可否以股权出资?需要什么手续?
  •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标准
  •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 股权出资如何置换为货币出资?
  • 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 什么是股份出资,股份出资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 Q1:股东怎么以股权进行出资

    您好,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需要注意,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2:新设公司可否以股权出资?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啊
    公司增资流程
    (一)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二)出资注意事项 :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增资扩股要办什么手续?
    一、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 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2)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Q3: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标准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符合: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Q4: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1、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出资主体要以股权出资,其必须对出资股权具有合法所有权。在股权出资中,由于股权的取得涉及到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
    持股(出资)证明、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文件,当上述文件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文件记载内容和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权出资主体?笔者认为,出资主体可以通过投资、股权转让、拍卖等诸多方式获得股权,但是衡量其是否合法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主要是看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名册的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即公示的股权所有人。不管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只要被记载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册或公司的股东名册,对第三人而言,都有理由视其为合格的出资主体,不影响股权出资的效力。 此外,作为出资的股权之上不得存在权利行使的限制,即拟作为出资的股权上不得设有质权、或者被法院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出资主体行使股权权利的情况存在。
    总之,作为股权出资标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股权出资的出资主体应当拥有拟作为出资的完全的支配权。
    2、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是可以转让的股权 股东的出资实际上就是股东将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公司的行为,因此,作为股东出资标的的股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否则就会使股东的出资行为无法或难以完成,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受限制的股权没有满足法定或约定转让条件的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物。

    Q5:股权出资如何置换为货币出资?

    从你的表述上看,如果A把其在B的股权出资到C,那么理论上,B的70%的股权的持有人已经成为C,而A作为C的股东。所以,初步考虑,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如果A意图退出C,那么要么就是转让其股权,要么就是在C减资后由其余股东增资,当然前者似乎更符合你的要求。至于股权出资的股权,其实并无实质意义,关键就是确定A转让其在C的股权对价是什么。当然,由于存在国有成分,可能法律关系会复杂一些,需要考虑国有资产的问题。建议你还是向当地律师去做更详细的咨询。

    Q6: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债权出资的概念
    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而实施的,即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债权作为投资的债转股形式,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
    二、债权出资的法理依据
    《公司法》第27条对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该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根据这三个标准,债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
    首先,债权完全可以货币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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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和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再次,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从以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标准及《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作出公司出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尽管《公司法》未将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明确列举,但是,在实务中关于债权出资存在法律依据:
    1、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司资产债转股;
    2、《公司法》对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 对一般公司债转股作出了明确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在司法判例中是亦存在债权出资的相关依据:
    1998年12月29日法经[1998]505号对湖北法院的答复《关于企业开办单位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请示答复》 :已经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形成资本金,且已经全部实现该债权,可以作为资本金予以确认。
    20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可见,上述法律和司法判例对公司债权转股权无论从立法到具体执行的会计、税务等处理上都有相应的操作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债权作为出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判例有关债权出资的债权都是针对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形,而对于债权人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公司法》未明确列举债权出资的情形下,我认为,目前在实务中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务人转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各地公司登记机关应给予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3号)(以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债权作为一种新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四、债权出资程序
    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的实施予以了明确规范,因此,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程序已相当明确和规范。下文主要讨论商业性债转股实施程序问题。
    由于目前可以实施的商业性债转股仅限于债权对目标公司债权的转股,债权出资应仅发生于目标公司增资扩股阶段,而不适用于目标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因此,商业性债转股的实施程序应遵守《公司法》有关公司增资扩股相关程序规定。
    商业性债转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事项进行表决
    二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达成债转股协议
    三是对债权进行作价评估
    四是确定债权转股的转换比例
    五是对股权作价出资进行验资
    六是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变更工商登记。

    Q7:什么是股份出资,股份出资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基本规则1
    可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的股权.
    本条是对出资标的——股权本身范围的界定。原则上,股权因具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以其出资等特征,权利人都可用以出资。具体而言,包括依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但是,作为出资财产本身的题中之意,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不包含对等的义务,也就是说,用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经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后持有的股权,公司受让后不再有出资义务负担。据此,如果某人对某公司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那么已履行部分所对应的股权可以出资,未履行部分则不行。至于转让受限制的股权,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权,只要在认缴出资时间以前有关限制将自动解除,自然可以出资,股权出资规则或登记办法对此是否明确都不受影响。
    基本规则2
    可用股权出资的人应当是拟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已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已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本条是对可用股权出资的人的范围的界定。排除的人包括拟设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依据有三:一是《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付全部出资。二是股权转让或股权交付(实缴)本身的特点要求受让人应当是已经存在的法律主体。而拟设一人有限公司和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前主体资格尚不存在,股权实缴难以进行,所以其股东或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出资。三是从《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和第179条的规定看,《公司法》允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并不在列。而且,从外国情况看,有些国家《公司法》就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仅发起人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基本规则3
    可接收股权出资的公司应当限于已设的公司、拟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是对可接收股权出资的公司的范围的界定。其排除的公司包括拟设一人有限公司和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同第(二)条。
    基本规则4
    股权出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本条体现了对股权出资逐步开放的思想,理由与《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一样,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资产价值的确定性和变现能力,维持公司的稳定。
    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已删除了非货币出资的出资比例限制。
    基本规则5
    股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以股权所在公司的净资产额、股权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经营价值评估是财产转让中的核心,也是股权等能否作为出资方式争议的焦点,自然是出资规则不可回避的议题,本条即是对股权价值评估考虑因素的规定。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因公司而异,一般而言,当首推公司的净资产额,因为,净资产额是股权价值的现实体现。其次是股权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和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它们共同决定着某一股东股权利益的大小。特别是新《公司法》规定股权的表决原则和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不依出资额和股份数确定以后,了解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和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就更为重要。再次是公司经营状况,它预示着股权价值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股东缴付出资的状况和能力、公司从事的产业以及整个产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等等。相对而言,股东取得该股权所缴付的出资额反倒不是很重要的因素。
    基本规则6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股权出资特别程序的规定。股权出资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样都应当经过评估、缴付、验证、登记等程序,此外,股权作为特定的出资方式还应当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最基本的就是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理由是,股权出资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它与通常的股权转让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股权出资的受让人是公司特别是包括拟设的公司,转让的对价是取得受让公司相应的股权而不是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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