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银行为何不接受本行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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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商业银行不得以自身的股权设定质押”是哪儿的规定?
银监办发[2005]6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Q2:地方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优势
从10月9日起开始,沪深股市的行情显示屏会发生一个重大变化,投资者已经习惯的G字母将消失,出现一个S字母。股票简称中的G变成S,看上去是个小事,实际上意义重大,意味着股改基本完成。而这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人人觉得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仅仅用了16个月,已经基本完成,的确可以算证券史上一个奇迹了。
从去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到今年9月底,沪深股市完成股改的公司已经达到1170家,占应该股改公司总数的86.98%,完成股改公司的市值更是占到总市值的93%,可以宣告股改已经基本完成。
为了区分股改完成还是没有完成,沪深交易所原来规定:完成股改的股票,简称前加一个G。随着一年多来股改进展顺利,眼下大多数股票都戴上G帽,反而给投资者带来很多不方便。随着中石化股改方案9月底高票通过,标志着股改基本完成,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从10月9日起,给G股摘帽。就是完成股改的公司,前面不再加G,恢复原来的股票简称。而没有完成的股改的公司,股票简称前面加S。从G到S,标志着股改的基本完成。
回答者: wangqi56 - 大魔法师 八级 10-1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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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9日起开始,沪深股市的行情显示屏会发生一个重大变化,投资者已经习惯的G字母将消失,出现一个S字母。股票简称中的G变成S,看上去是个小事,实际上意义重大,意味着股改基本完成。而这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人人觉得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仅仅用了16个月,已经基本完成,的确可以算证券史上一个奇迹了。
从去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到今年9月底,沪深股市完成股改的公司已经达到1170家,占应该股改公司总数的86.98%,完成股改公司的市值更是占到总市值的93%,可以宣告股改已经基本完成。
为了区分股改完成还是没有完成,沪深交易所原来规定:完成股改的股票,简称前加一个G。随着一年多来股改进展顺利,眼下大多数股票都戴上G帽,反而给投资者带来很多不方便。随着中石化股改方案9月底高票通过,标志着股改基本完成,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从10月9日起,给G股摘帽。就是完成股改的公司,前面不再加G,恢复原来的股票简称。而没有完成的股改的公司,股票简称前面加S。从G到S,标志着股改的基本完成。
Q3:未上市银行股权质押问题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推荐了解腾讯众创空间
Q4:我公司持有某未上市商业银行股权,想以此质押贷款,不知有无特别规定,还是与一般股权质押一致
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是不同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做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商业银行还有其他企业在当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其余的区别就在于利息和质押率上了,未上市的商业银行股权要看该银行的具体情况确定质押贷款条件,一般会比上市公司要更严苛一些。有兴趣可以联系。
Q5:中核钛白为什么要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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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请问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以“股权出质”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给予登记呢?有没有相关规定呀!
我国物权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它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
股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1、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2、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法律专家对后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被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贷款优势表现在:第一,企业贷款成本低、时间快。以武汉某公司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产的方法贷款2500万,房地产评估费、权证费及保险费用保守估计要花30万以上,且需要2-3个月时间。而该公司此次股权质押贷款只花了数千元评估费用,登记和审批完全免费。算上前后筹备时间也只花了一个月时间。第二,银行风险降低。从前基本没有银行会接受股权质押贷款,因为风险太大。企业还可以在抵押期间将股权转让,银行如果找不到股东,将承受很大损失。而根据新《规定》,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将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大大降低。
不过,单纯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仍需要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两点: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偿还成为泡影。因此,商业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时,还要对企业资产加以锁定,即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担保法》对股份和股票设定质权采取不同的生效条件:以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以出质人和质权人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一定要实际查看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Q7:请问“商业银行不得以自身的股权设定质押”是哪儿的规定?
银监办发[2005]6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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