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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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融市场监管的意义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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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5:19 《经济导刊》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方法手段、模式体制等方面都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地革新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金融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为:
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金融体系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来保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体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作为一种不同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介于自由市场和法律之间的特殊的政府监管行为,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特定的目标和内容。
首先,从金融监管的目标来看,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第三,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
就金融系统内部而言,金融监管的内容按照业类划分主要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这里是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一般概念出发来论述金融监管的内容:
对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开业的审批和管理。各国金融法一般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业必须先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重要审核标准一般包括:(1)资金是否充足;(2)从业人员任职资格;(3)资本结构;(4)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等。
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资本比率的监管。合理充足的资本比率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正常运作的基本条件。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规定和适时调整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上缴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该制度是确保银行偿付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和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对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和业务范围的监管。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关系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都将其作为监管金融的主要内容之一。此外,为确保银行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从而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出发,各国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也有严格的监管。
对金融市场和利率的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作为信贷资金价格是预告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的“晴雨表”,同时也是金融机构部门恶性竞争的主要工具。利率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利率水平。金融市场是金融交易发生的重要场所。资金信贷、证券发行及投资等金融交易活动都具有较强的风险性。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旨在维持一种合理的秩序,为金融主体活动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
金融监管的分析方法和技术路线
金融监管技术路线
金融监管分析方法
1、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将金融监管提升到一般管理和经济理论中,从管理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证分析;结合国内外主要国家金融监管实践进行了一些对比实证研究,从而分析我国的监管政策取向。
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基本概念、学术观点、政策法规等采取定性分析;监管当局的监管数据与金融机构的相关被监管数据采取定量分析。
3、宏观监管政策研究与微观案例分析相结合。将微观监管案例适当融入到宏观监管政策之中。
4、部分内容将充分运用博弈论和相关系统工具。
Q2:简述我国对于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目的
小弟也急啊,谁有啊?
Q3:为什么要重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需要重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
证券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风险最大,最需要监管的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市场本身的发育水平、法律法规本身完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均需要一个过程;
监管手段不足,执法权限不够,监管力量和水平也有待充实和提高;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
整个经济的复杂性,证券业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等原因。
Q4:为什么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
证监会的全称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是对我国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证券行业监管机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是执法监督机关,交易所是一线的组合撮合交易的机构。
Q5: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如何使我国证券市场发挥作用
一、明确市场监管理念
从我国政府近年来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思想不统一、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不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强调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证券监管思想。这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比较成熟理性。比如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就认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才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种监管思想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充分;第二种监管思想强调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比如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为,必须对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证券发行者的质量,同时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缺点是过分严格的监管会导致企业经营趋于保守,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和创新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投资者队伍较小,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处于弱势。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在这种条件下,采用第一种监管思想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采纳上述第二种监管思想,即把监管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质量的监控和投资者的保护上去。
二、完善政府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
1、通过立法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法》中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直属事业单位,随着政府任期的调整而调整,无法独立于政府。在我国行政权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行政权无法形成有利的制约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只对行政权负责而不对投资者负责,这样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思想无法得到保证。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对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等行政机构负责,其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使其独立到能够对国有股东、国有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而不被“俘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果。
2、通过立法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现在主要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民营企业或通过市场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利益的来源。而中介机构的代表——证券公司等绝大多数也是国有控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与国资委的地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在这种前提下,现有证券监管机构现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授权范围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反而成了“弱势主体”。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较少,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强化证券监管手段,必须由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拥有一定立法、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司法机构更能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SEC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其拥有广泛的传讯、调查、听政、处罚、禁止、起诉等权力以及类似立法的权力10项之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有包括制定规章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等,范围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法》增加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使其在证券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例如参照美国建立“吐出非法利润”制度追缴、分配给投资者;授予证券监管机构财产扣押权等,最终通过立法使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急需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有调查权(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账户)、传唤权(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调查者承担)等。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监管执行方面的规定语言不详,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执行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制度建设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的行政执行,而证券立法和监督职能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行使。考虑到证券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分别建立行使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
立法机构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广义的证券立法,这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员构成上,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等研究。
监督机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也经常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重新回到证券监管机构,从而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所谓的“旋转门”现象。要避免监管的“旋转门”现象出现,就要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防火墙,限制官员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为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建立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所具有的及时性、普遍性是政府监管所无法比拟的,“蓝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监管机构应适时地引导和利用社会公众监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强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制约束和自我监管功能。这包括按照国际会汁准则和审慎原则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报表,并以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原则约束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师事务所鉴证制度。
2、扩大与其他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对混业渗透的监管,并建立联合监管的沟通机制,例如,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上升为—种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伞型监管雏形。在伞型监管体系中,银行监管当局应该成为核心。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降低国际清算风险等。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吴士君.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3;(1):20—30
[2]刘笑梦.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张文魁.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监管转型、整顿和软着陆.上海金融,2002;(5):7—10
[4]邓少灵,戴光岳,王子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华东经济管理,2002;(12):35—37
Q6:为什么要重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需要重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
证券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风险最大,最需要监管的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市场本身的发育水平、法律法规本身完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均需要一个过程;
监管手段不足,执法权限不够,监管力量和水平也有待充实和提高;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
整个经济的复杂性,证券业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等原因。
Q7:监管机构: 如何提高我国证券监管效率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经济领域之一,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价格信号来发挥其内在功能。但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证明,证券市场也不能仅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当监管和干预是必要的。 ······因为证券市场作为高度信息化的金融市场,其典型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问题,会影响证券市场效率目标的实现。一旦出现问题,整个社会经济都会有连锁反应。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必须有一个规范而又权威的证券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来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和有效监管。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主席戈特·利登先生在1996年的年会上指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百分之八十取决于有效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并且是由政府为主体推进的,因此在证券监管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机制扭曲、政出多门、管理无序、管制过度、风险防范力度不够等,导致证券市场效率低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仍以行政干预为主,缺乏市场化的调控手段,行政力量远远大于法律和市场的力量;2、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而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较差,导致证券监管手段不足,影响监管效率;3、证券监管组织体系不合理,各个职能部门都想通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来满足其权力欲望或经济利益,这种多头监管容易导致政出多门和相互扯皮现象,致使证券监管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4、目前我国证券自律组织建设和自律功能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使许多本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仍由政府管理,导致市场和企业过分依赖政府;5、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针对投资者,而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则比较宽容。 造成我国证券监管困难的主要症结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位失准、制度缺陷使监管者疲于扑火、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职责不明确。 [焦点] 我国物价上行加快 央行担忧通胀压力 [国内] 房贷险市场萎缩 业内称“尚可盈利” [财富] 美大亨以4.7亿英镑收购利物浦俱乐部 [企业] 杀出一条血路 特易购进京挑衅沃尔玛 [消费] 中国烹饪协会对开瓶费首次“松口” [理财] 由奢入俭难:一个女人的省钱流水账 [测试] 财富测试:怎样做你才能财运亨通? [论坛] 看看国产富豪都是怎样炼成的?揭秘家居老总“七大怕”沙特拟打造中东迪斯尼证券市场是各种利益集结、冲突之地,关系到数千万投资者的财富。因此,作为“看门狗”和“守夜人”的监管部门担负着很重要的使命。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及经营者之间利益取向严重对立的情况下,加强证券监管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今后我国要遵循市场自身规律,充分考虑转轨经济特点,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切实提高证券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对此,笔者建议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以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一、证券监管机构要顺应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吸收发达国家市场化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成本效率原则,在监管和效率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三、进一步加强证券自律监管;四、建立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权威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赋予其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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