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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明股实债的认定(明股实债为什么禁止)

最高院关于明股实债的认定(明股实债为什么禁止)

内容导航:
  • 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 明股实债一般适用于哪些情形?
  • “明股实债”禁令后,股权投资何去何从?
  • 最高院关于明知的司法解释
  • “明股实债”禁令后,股权投资何去何从?
  • 私募基金出现 明股实债的原因是什么
  • 明股实债指什么?
  • Q1: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
    最高院的思路应该是这样的:即使未通知,也倾向于认可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可以以未通知为由进行抗辩。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

    Q2:明股实债一般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明股实债”,理论界也称为:阶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这种融资手段与单纯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方形式上通过股权的形式投资,但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主要依靠债权回款。本质上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种具体表现。
    股票市场、信托计划、场外股权投资等都有不少的假股真债的案例发生。明股实债在房地产领域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既不是典型的股权融资也不是典型的债权融资,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
    二、“明股实债”都是抽屉协议、对外保密的
    三、“明股实债”对融资的债务方有的引力:1、增加自有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再次贷款;2、不影响决策权和原股东利益;3、融资成本固定,便于安排偿债资金。

    Q3:“明股实债”禁令后,股权投资何去何从?

    内容来自用户:我是吃吃货

    “明股实债”禁令后,股权投资何去何从?
    ——以PPP项目为例
    本文大纲:
    一、明股实债遇监管围追堵截
    二、何为明股实债
    三、业绩对赌:明股实债被禁后股权投资的保全之策
    四、当前合规“业绩对赌”条款设计要点
    明股实债(或称“名股实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投融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创新投资方式。明股实债在名义上是股权投资,但实质上确实是债权投资——投资人出于自身风险偏好,为避免投资风险,不追求权益性高收益,仅要求具有债权投资的固定回报。该模式在资管业务、私募基金、PPP项目等投融资领域被大量运用,风靡一时。
    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以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政)为标志,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去通道、降杠杆、消非标、破刚兑”的监管政策,对明股实债模式的渐渐形成合围之势:
    2017年11月17日,资管新政拟叫停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明股实债模式。
    2017年11月10日,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禁止政府为社会资本方提供保底。2(

    Q4:最高院关于明知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主要解决了“明知”的客观推定和“明知”的对象内容两个问题。对“明知”的具体认定,《解释》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表述方式,除对认定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Q5:“明股实债”禁令后,股权投资何去何从?

    内容来自用户:我是吃吃货

    “明股实债”禁令后,股权投资何去何从?
    ——以PPP项目为例
    本文大纲:
    一、明股实债遇监管围追堵截
    二、何为明股实债
    三、业绩对赌:明股实债被禁后股权投资的保全之策
    四、当前合规“业绩对赌”条款设计要点
    明股实债(或称“名股实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投融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创新投资方式。明股实债在名义上是股权投资,但实质上确实是债权投资——投资人出于自身风险偏好,为避免投资风险,不追求权益性高收益,仅要求具有债权投资的固定回报。该模式在资管业务、私募基金、PPP项目等投融资领域被大量运用,风靡一时。
    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以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政)为标志,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去通道、降杠杆、消非标、破刚兑”的监管政策,对明股实债模式的渐渐形成合围之势:
    2017年11月17日,资管新政拟叫停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明股实债模式。
    2017年11月10日,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禁止政府为社会资本方提供保底。2(

    Q6:私募基金出现 明股实债的原因是什么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

    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基于对股权投资的权益性以及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的追求,“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其是投资方、融资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其次,投资方一方面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资管计划等)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由此可知,“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各方利益诉求博弈的结果。

    Q7:明股实债指什么?

    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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