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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证券公司大股东减持(首发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证券公司大股东减持(首发股东减持规定)

内容导航:
  • 新股上市后,大股东什么时候可以减持股票
  • 大股东减持,意味着什么
  •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 证监会大股东减持规定
  • 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 证监会发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新规 3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有用吗?最终还是减持。
  •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 Q1:新股上市后,大股东什么时候可以减持股票

    一般至少3年

    Q2:大股东减持,意味着什么

    股东减持就是指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包括大股东卖出手中股票,降低持股比例就称之为减持,这种行为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中小散户减仓。
    大股东减持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
    第一:大股东以及重要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公司缺钱用用减持来补漏洞,还有一方面就是对公司的未来不看好的可能性。
    第二:在牛市暴涨的情况下,重要股东减持,意味着公司股价已经被高估,出现了泡沫。
    第三:就是大股东以及重要股东以及公司高管减持,是纯粹的套现,按照人家的话来讲,创业这么多年了,拿点钱出来花很正常,这句话好像我记得是某个传媒公司的老总说的,这种类型的减持,只要公司是属于朝阳产业,那么即使有波动那也是短暂的,对于长期的走势影响不大。

    Q3: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Q4:证监会大股东减持规定

    中国证监会形同虚设,规定漏斗百出,内外勾结,根本就控制不住大股东减持

    Q5: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内容来自用户:天成信息

    实用标准文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实操要点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适用范围不得减持情型
    上市公司董监高
    1、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2、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和届满后离职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3、董监高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规减持股份实操要点。4、董监高不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且拟减持的股份属于特定股份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实操要点。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不披露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包括当年新增股份)。
    5、董监高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
    6、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
    7、窗口期内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告前1日;
    30日起算,至公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Q6:证监会发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新规 3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有用吗?最终还是减持。

    没用

    Q7: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内容来自用户:wshusa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六条第十一条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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