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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清算期(私募基金清算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清算期(私募基金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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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在什么时候会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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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 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 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 Q1:基金在什么时候会被清算

    基金清算是指基金遇有合同规定或法定事由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处理的善后行为。如基金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

    Q2:被提前清算的私募基金清算日期是从被清算日起还是披露被清算消息时算起?

    清算日期是从被清算日期开始的

    Q3:基金什么时候会清盘呀

    没听说清盘,反正也5角了,就拿着吧。还有的3角的呢

    Q4:私募基金清算流程

    私募基金包括“募投管退”四个阶段,私募基金退出后,产品到期,应当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私募基金清算是私募基金终止必经的一个法律程序,是终结私募基金及其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理的过程总体而言,私募基金的清算需要经过以下八大步骤:

    (1)决定终止基金;

    (2)确定清算组(清算人);

    (3)清算组(清算人)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4)清算组(清算人)处理基金财产;

    (5)清算组(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6)向中基协申请基金清算备案;

    (7)保存基金的清算材料。

    一、做出基金终止决定

    当触发基金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根据基金形式的不同,由不同的决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做出基金终止决定。

    公司型基金,由股东会做出基金终止的决议。

    有限合伙型基金,由合伙人会议作出。

    契约型基金,由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二、确定清算组及人员

    在作出基金终止的决定后,就需要确定负责基金清算的责任主体——清算组。清算组由哪些人员组成呢?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据《合伙企业法》,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三、清算组清理、核算基金财产

    在基金进行清算时,基金应当已经从其全部投资项目中退出,基金财产应当已经全部变现,以保障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偿付基金的费用与债务,也便于向投资人分配。如果在清算时确实有项目无法完成退出,则需要对该部分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以便于之后向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基于此,这一阶段的基金清算工作包括:

    (1)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基金有多少现金资产、有多少非现金资产、有多少需要收回的债权与偿还的债务,并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对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无法变现的,进行估价;

    (3)清偿基金的债务,收回基金的债权。

    依据《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时还应当履行债权人申报的程序。即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基金终止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对基金的债权,基金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四、处理剩余基金财产

    在完成基金的财产变现或估价、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后,剩余的基金财产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处置: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应缴纳的税费;

    (3) 支付基金费用;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其中第(1)至(3)项费用应以现金支付,如基金尚余非现金资产的,在进行第(4)项分配时可能需要对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其中,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在处理基金剩余财产时亦有所不同。按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在向股东与合伙人(即基金投资人)进行分配前,除清算费用外,还需要缴纳所欠税款,但由于契约型基金没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则无需缴纳所欠税款(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增值税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个人投资人,公司型或合伙型的基金在向投资人分配前,公司或普通合伙人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投资人自行申报纳税即可。

    另外,在基金需要清盘时,特别是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部分项目无法退出从而使基金面临非现金分配的情况。非现金分配的核心问题在于非现金资产的定价以及分配方式,这都是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其一,关于非现金资产的定价。公开交易的证券价格一般以其市场交易价格予以确定,对于公开交易证券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定价机制,目前常见定价方式主要有:(1)由管理人独立确定其价值,(2)由管理人聘请合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3)由投资人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

    其二,非现金资产分配的方式需要视不同非现金资产的形态而定。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基金清盘时遗留的非现金资产通常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但是,如果将基金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各个投资人,在基金投资人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不仅可能遭到来自标的公司的反对,也有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寻找其他私募基金来承接这些未清盘的项目或直接承接基金份额变得非常重要。

    五、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是清算人编制的对基金清算情况的汇报与总结,内容通常包括基金概况、基金的运作情况、清算组的组成、基金的清算流程、清理后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处置与分配情况。清算报告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关于签字主体。依据《公司法》,清算报告需报股东会确认;依据《合伙企业法》,清算报告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但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性规定并未对契约型基金清算报告的签署与确认主体做明确规定,只在中基协的契约型基金合同必备条款指引中规定,基金合同应明确清算报告的告知与安排。

    二是关于托管人的确认。清算报告系基金申请清算备案时需向中基协上传的必备文件。如基金进行托管,清算报告需由托管人出具或由托管人盖章确认。对于托管的基金而言,在基金收回投资时,投资回报需先支付至托管账户,再由托管账户支付至募集账户,再通过募集账户向投资人分配。基金投资变现后的回款如果未能严格按照前述路径支付,可能导致托管行无法出具或者确认清算报告,从而影响基金清算程序的顺利完成。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过基金收回投资回报时未经托管户从而导致托管行不愿意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的情形,此时,基金不得不考虑与托管行先行解除托管协议并变更为无托管的基金,从而可以在没有托管行确认清算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基金清算备案。

    三是关于清算报告是否需要审计报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们理解这仅系对于公募基金的强制性要求,私募基金并无强制要求。但是根据中基协的合同指引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型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年度审计的要求,为妥善处理投资人的利益,特别在涉及相对复杂的业绩报酬计算、结构化收益处理时,建议清算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

    六、基金清算备案

    在出具清算报告之后,清算人需在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完成基金产品的清算备案。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否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而被中基协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中基协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基金终止后,管理人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中办理清算备案,以真正终止其对已终止基金的管理职责。为完成清算备案需要在系统中完成如下所列工作。

    (1)上传清算报告;

    (2)按照系统中的模板更新投资者信息;

    (3)按照系统中的模板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清算及分配情况、向投资者分配的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具体情况、最后运作日基金的负债情况、基金的费用情况、基金的账户情况、截至清算结束日基金所投资的所有项目的情况等;

    (4)按照系统中的模板盖章并上传清算承诺函;

    (5)填写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的开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数、清算组的构成等。

    七、保存清算材料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因此,基金清算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相关的清算材料,且保存期限应不低于10年。除基金募集与投资运作的文件外,需要保存的清算材料包括:

    (1)关于决定基金终止清算、清算组的构成等事项的决议文件;

    (2)基金清算时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产清单;

    (3)清算报告;

    (4)其他与基金清算有关的材料。

    由于法律法规与自律性规则没有明确限制,我们理解上述清算材料既可以纸质版的形式保存,也可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

    Q5: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第一步是核算基金总资产,第二步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费用等数据,第三部划款,从开始清算一直到帐需要3-5个工作日

    Q6: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第一步是核算基金总资产,第二步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费用等数据,第三部划款,从开始清算一直到帐需要3-5个工作日

    Q7: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 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一、募集行为主体(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1、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募集行为的界定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1、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2、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
    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管机构;
    4、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机构;
    5、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四、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人员要求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责任概要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资者确定。

    六、基金销售协议
    1、委托销售机构募集的,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2、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关于基金销售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七、私募基金份额的非法拆分转让
    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2、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4、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八、募集机构的保密与资料保管义务
    1、募集机构的保密内容:
    (1)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2)投资者个人信息。
    2、募集机构的保管要求: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
    (2)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募集结算金)
    1、募集结算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2、募集结算金权属移转: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4、禁止任何主体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结算金。
    5、募集结算金不属于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专用账户用于(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1)统一归集募集结算金;
    (2)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给付赎回款项;
    (4)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3、监督机构承担保证募集结算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4、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5、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十三、募集机构可公开宣传的内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发展战略;
    3、管理人的投资策略;
    4、管理团队;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2、募集机构通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十五、投资者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1、投资者基本信息:
    (1)个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机构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
    (1)个人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2)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十六、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2、除管理人委托募集的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十三、投资冷静期
    1、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二十四、投资回访
    1、募集机构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投资回访的主要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6、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资者(无冷静期及回访要求的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十六、普通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般规定;
    (2)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制作规定;
    (4)风险揭示书制作的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6)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7)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

    二十七、严重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公开宣传规定;
    (2)私募基金风险评级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规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规定;
    (5)合格投资者及审核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加入黑名单;
    (2)公开谴责;
    (3)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采取行业内谴责;
    (2)加入黑名单;
    (3)公开谴责;
    (4)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二十八、纪律处罚的累积升级
    (1)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2)募集机构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十九、《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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