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至转让(股权转让价格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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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改和股权转让可以是一个评估基准日吗
股改和股权转让可以是一个评估基准日,但不是必须。
Q2:如何评估基准日后股权变更的股东权益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转让”),应当满足持续经营时间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众多创造整体变更为股份空间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于前述持续经营时间连续迅速计算的腾达考虑,境内企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会计师对截止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本文不考虑资产评估问题),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确定股改基准日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问题在于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调整股改基准日对于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而股改基准日不作调整的做法,专业机构之间的认识不一致。
结合已有案例,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出现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则把股改基准日调整至股权转让之后的时间。这是最常见、最稳妥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前较短时间甚或股改基准日当日进行股权转让。如实益达的股改基准日为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3月31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
Q3:国有股权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又进行了分红,挂牌转让价格问题
实际转让价格还是以经备案的评估价作为定价依据。
像这种评估后又进行分红的肯定影响标的价值,但你挂牌价格低于评估价的话交易所肯定不允许的,除非报国资委批准,
交割日之前的收益都是属于转让方的,评估基准日不影响。
Q4:股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的定价基准日是干什么用的,为什么要约定这个?
1、基准日是用于确定交易股权的价值的日期。
2、因为公司经营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为评估交易股权价值的日期。
Q5:股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的定价基准日是干什么用的,为什么要约定这个?
1、基准日是用于确定交易股权的价值的日期。
2、因为公司经营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为评估交易股权价值的日期。
Q6:审计基准日后股权转让的发起人怎么确定
一、
答:两种都可以。法无禁止则自由,部门规章或者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增资或股转,不要导致实际控制人、重要董监高、主营业务等发生变化,或其他触及上市红线的变化,同时要注意程序要完备,股东决议、验资、定价等等都齐备。
实务中案例也挺多,亿纬锂能、实益达、深圳怡亚通等。皆是在基准日之后、成立日之前发生股权各种变化的。
二、
公司法是说“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所以,股权转让先要满足这条;然后,增资是不禁止的,同样,不要触及上段提及的红线。
案例如东兴证券,08年股改,11年8月增资扩股,12年5月申报。
三、
报上去之后,根据10年的保代培训,不要动,除非是判决、继承等法定事项导致的。
而且,此时增资扩股,还要加审一期,同时,引进新的股东,原则上要撤材料、重新内部决策后申报的(实务中除非是银行,比如杭州银行09年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引进私募,就不要这么折腾。但,这也是要提前上报会里面、特批的)
Q7:指南针全赢博弈系统有几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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