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股价下跌为什么会平仓(股权质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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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近经常在股市上听到股权质押。特别提到股权质押平仓线。请问什么是平仓线?触碰平仓线会怎么样呢?
假设某股票当前价格20元,某股东持有100,000股,到券商办理质押,质押率是50%,该股东获得10万股*20元*0.5=10万元贷款金额。
当前的履约保障比例为:质押股票市值/质押所获取的贷款金额=20万/10万元=200%
券商和股东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降至130%时,如果客户不及时依约补仓,券商将卖出(处置)该股东质押的股票,保障券商的本金安全。
如上情形,股票跌至13元以下,如果不及时采取补仓措施,将被平仓。
股市有风险,借钱需谨慎。
Q2:如何理解股权质押的警戒线、平仓线?
就是风控线,股权质押其实就是抵押贷款。如果股价下跌,可能资不抵债,所以如果低于警戒线会让客户,补充抵押物,如果不能补充,股价继续下跌,到了平仓线,为了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有权卖出股票。希望采纳。
Q3:请我买的股票,由于股价下跌,公司股权质押到跌倒平仓线了,这样会对我们这些散户有什么影响,假如被平仓
你好,大股东股票假如被平仓,散户手里股票只是暴跌,股票还在,钱么就缩水,而大股东就要做好股票被人收购打算。
Q4:股权质押和平仓怎么理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
股权债务
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应
一旦质押的股权,跌破的银行设置的平仓线,银行就会强制平仓,以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
Q5:如果股权质押已经触及平仓线,会怎么样?
强制清仓,补交保证金
Q6:股权质押的作用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Q7: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价预警线和平仓线怎么算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目前,全国性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有一家,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中登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登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均在中登公司进行登记,中登公司根据股票在证交所的交易情况,每日更新上市公司股权状况;非上市股份公司也可以选择委托中登公司进行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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