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118(海南橡胶股票股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控股集团”)拟以所持公司部分A股股票及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可交换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233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和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和《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本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海垦控股集团告知函,本次可交换债券将采用股票质押形式,即海垦控股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A股股票及其孳息(不包含现金分红)作为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保障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1.海垦控股集团与本次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股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用于交换的本公司部分A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其孳息(不包含现金分红)为质押财产,国泰君安代表本次可交换债券的债券持有人行使质权人权利。
2.海垦控股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可交换债质押专户,账户名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以下简称“质押专户”)。
3.海垦控股集团拟于近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其持有的本公司13,200万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将划转至质押专户中。
关于本次可交换债券的股票质押登记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1-04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9,138,437.74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许文锋(以下简称“原告”)以应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为由起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许文锋
被告一: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2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60377097J
被告二: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地址:澄迈县福山镇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088383355
被告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74285337J
被告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674880643
被告五: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3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681187391J
被告六: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国营红光农场海榆西线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MA5T8324XW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9,369,018.27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暂计算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金额8,938,904.86元;
3.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9,138,437.74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对被告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以及被告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
(三)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
被告一于2005年1月1日中标被告二发包的胶厂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并于2006年2月2日和被告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工程名称为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钢结构工程;第二、工程地点为澄迈县红光农场;第三、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10395㎡;第四、承包范围为钢屋架、钢屋面制作、安装、防腐、油漆及设计图纸的工程。
2005年3月17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原告,被告二支付的工程款由被告一按合同约定比例扣下管理费、税金后,转入原告指定帐户。
2005年3月15日,原告组织工程开工。施工期间,原告实际组织施工、支付款项、制作函件并以被告一的名义向被告二发送。2007年3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被告三(注:由于被告二与被告三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由被告三加盖公章)、设计单位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施工单位原告以及监理单位海南中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华垦分部四方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盖章确认。自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建设施工义务。
工程竣工后,为了主张应得工程款,原告以被告一名义向被告二、被告三提交结算报告,被告二的上级单位海南省农垦总局指定本局审计处委托海南海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海昌公司于2008年8月将工程结算审核初稿反馈被告一,原告审核后又以被告一的名义于2008年8月28日将反馈意见反馈给海昌公司,海昌公司再次反馈十一冶公司。后原告审核后又以被告一的名义于2009年1月14日提交《红光农场橡胶加工厂钢结构工程计算反馈稿汇总表》再次提出反馈意见并明确工程造价应当为9,260, 711.72元。此后,海昌公司以及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处未再向被告一提出任何反馈意见。尽管如此,原告仍以被告一的名义不断向被告二发送函件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及赔偿利息损失,但均未得到回应。因原告当时负责结算工作的人员一直带病完成结算工作,存在较多错漏,后病情加重已经不能工作,故原告重新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并制作完成新的《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造价变更为11,880,563.15元。2020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一的名义向工程实际占有使用方被告四提交《关于尽快做好原红光橡胶加工厂轻钢结构工程计算工作的函》,明确工程造价应当为12,198,437.74元,被告四拒收。截止目前,被告二向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共计306万元,剩余9,138,437.74元未予支付;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829,419.47元,尚余9,369,018.27元未予以支付。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为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现被告一未向原 告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一理应当承担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9,369,018.27元以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二为本工程的发包方,其欠付被告一工程款9,138,437.74元,被告二也应当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而后续由于被告二与被告三的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已加盖被告三的公章,而被告四又为被告三的总公司,现原告得知实际控制并使用工程的单位为被告五以及被告六,因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以及被告六理应当对被告二的责任承担连带贵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1-044
●涉案的金额:17,231,137.13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应承担欠付工程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连带责任为由起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原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2463
被告一: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被告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被告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五: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0,110,139.2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暂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金额7,120,997.92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对被告一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及被告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
原告于2005年1月1日中标被告一发包的“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建筑安装工程”,并于2005年2月2日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工程名称为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建筑安装工程;第二、工程地点为澄迈县红光农场;第三、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10395 ㎡的主厂房;第四、承包范围为红光胶厂全部的土建、水电、消防、道路、绿化等工程及设计图纸包括的内容。
2005年3月15日,原告进场施工;2007年 3月30日,工程经建设单位被告二(注:由于被告一与被告二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由被告二加盖公章)、设计单位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施工单位原告以及监理单位海南中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华垦分部四方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建设施工义务。
2007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第一次送达竣工结算资料。2008年8月11日, 原告收到海南农垦总局指定本局审计处委托的海南海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送达的《工程结算审核初稿》。2008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二以及海昌公司就上述《工程结算审核初稿》提交结算反馈意见、《海南农垦金福橡胶加工厂土建结算工程造价汇总表》以及《建筑工程结算书》,又于2009年1月16日就海昌公司对此的反馈意见再次提交结算反馈稿,后被告二以及海昌公司未向原告作出任何反馈意见,而原告也一直持续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以及其相关主管单位诸如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处、海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发送催促函件,均未果。
因原告当时负责结算工作的人员一直带病完成结算工作,存在较多错漏, 因病情加重已经不能工作,后原告重新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变更为14,617,139.21元。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507,000元,尚余10,110,139.21元未支付。原告将新的《工程结算书》递交被告一、被告二,但是被告二拒收,此后原告又邮寄递交被告二、被告三以及被告四。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工程施工义务,被告一理应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而后续由于被告一与被告二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已加盖被告二的公章,而被告三又为被告二的总公司,现原告得知实际控制橡胶厂的单位为被告四以及被告五,因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及被告五理应当对被告一支付工程款以及赔偿利息损失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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