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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少年内必须分红(股东大会通过后多久分红)

公司多少年内必须分红(股东大会通过后多久分红)

分红权激励作为现金激励性常见的手段之一,其常见的激励模式分为项目分红激励和岗位分红激励两种模式,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均可自由运用该激励措施对内部进行激励,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该激励方式的优势在于并不涉及到股份的出资故而实际并不会影响到公司股权架构更不会影响到控制权,所以往往非权益类激励方式中多会被公司拿来作为内部激励方案。但也需要注意的是该激励方式缺点在于其无法跟权益类激励的持续激励效果相比较,而且该类激励方式中对公司而言需要在激励条件成就后负担较高的支付成本,对于公司的现金流要求较高。所以本篇幅主要就分红权激励中的相关问题以及设计方案中的着重点进行讨论,供读者参阅。

一、分红来源。

股东分红按照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而对于激励分红可以理解为股东让渡自身部分利润分配权益给员工的一种激励方案,但本质上仍然应当遵守上述的规定即不能在公司无利润或当下利润尚不足以弥补此前亏损或者分红激励数额高于净利润数额的情况下进行分红激励,该种激励方法不仅违反了《公司法》中的利润分配规定而且也不利于公司现金流周转,不要忘记激励的方案前提是公司获益,而非牺牲公司利益满足员工利益,此为本末倒置,不可取。

二、提取比例。

一般情况来看实务中分红权激励中一般多为按照F=X*R的方式进行确认,其中F即为分红激励的总数额,而X为增量净利润,R为提取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来说不倾向于将X作为整体净利润提取比例,而是将增量部分作为单独的提取分红池,然后按照不同的净利润目标设定不同的业绩提取比例,诸如对于X增量在100-200万区间的,R的比例为30%;200-300万区间的,R的比例为25%等依次排序,当然公司为考虑到激励成本,也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设定最高提取的比例,诸如上述提取比例封顶为增量利润的额50%。

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规定,科技型公司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而针对大中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一)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除满足上述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三)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

当然上述规定仅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特定企业,但其他公司尤其科技型的公司也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设定相应的分红激励提取标准。

三、激励对象。

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另外参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 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而且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 3 年平均增长水平。

据此其他公司均可参照上述规定,选取合适的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分红激励。

四、激励退出。

一般针对分红权激励的退出方案也可以参照此前的期权激励退出方案进行相应的设计,诸如:

针对离职、身故、岗位调整、劳动合同期满未能续约不满足资格要求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出,无需返还相应的分红款,但退出后便不再享有相应的分红激励资格;但针对违反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的可取消其后续的分红激励资格且可以要求激励对象返还此前的激励款项。

具体的退出方面各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调整,但分红激励的核心正如上述段落所述,明确激励对象、明确提取比例、明确分红来源后在进行相应的退出设计即可基本完整分红权激励的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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