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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内容导航: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区别和联系
  • 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究竟是哪几家?这个有什么作用吗?
  • 《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 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主要分类
  •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 Q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区别和联系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发布研究报告本质上是提供证券价值分析意见、证券投资建议。两者均是证券机构服务客户的手段。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立场不同。投资顾问站在特定客户的立场,忠实客户利益;研究报告站在独立、客观立场,不随投资者的需要而改变研究方法和估值结论。
    2、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投资顾问服务基于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适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研究报告提供证券估值和价值分析,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
    3、服务对象不同。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QFII等。
    4、市场影响不同。投资顾问与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及其利益密切相关;研究报告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
    5、规范重点不同。对投资顾问服务,强调防范欺诈、防止损害客户利益;对发布研究报告,强调公平对待报告接受对象,防范利益冲突。
    同时,两者联系紧密。从服务流程上看,研究报告是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投资顾问人员依据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整理形成有针对性的投资建议提供给顾问客户。
    《投资顾问规定》和《发布报告规定》从上述特征对两类基本形式作出界定。

    Q2: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究竟是哪几家?这个有什么作用吗?

    你好,目前已经确定通告了,易方达基金、南方、嘉实基金、华夏基金和中欧基金旗下的中欧钱滚滚,这几家优势非常优秀的公募基金公司呢,拭目以待新服务!这个基金投顾主要是接受客户委托,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为客户做出投资基金的具体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选择,并代替客户进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是一种智能的投资顾问服务。

    Q3:《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还规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上述条款都表现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赋予基金合同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引入合伙企业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比现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企业。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将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合伙企业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三)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严防非法集资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性条款,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效地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违法乱集资,也预防了在基金证券投资过程中因投资不利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册,确立自律登记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证监会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上设置行政审批的障碍,明确规定了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登记制度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的事前注册义务,减轻了其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设立的难度,通过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给予市场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地位,为基金行业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对行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加重管理人义务,债务无限连带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范围,充分尊重了投资各方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私募股权基金应守法,违规投资证券适用本法
    为了严防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违反《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投资于证券市场,发生监管套利行为,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也明确地纳入了新基金法的规制范围内。
    二、适度松绑行政管制,关联交易首度放开
    (一)放松审核标准,提高申报门槛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证监会进行审核。
    新《基金法》的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申报审核的标准,提高了进入证监会审核的门槛,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对基金经理自行选聘的权力。
    (二)放开法律禁止闸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确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这极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相关监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对上述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则由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在外部监管层面只规定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备案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不具有监管的效力。
    虽然新基金法针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后的解决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无底限的放宽监管力度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实现。
    (三)建立激励机制,员工持股计划首实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针对基金从业人员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关专业人士恪尽职守,取得长远收益,也是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对自身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正面制度设计,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验证。
    (四)促进市场繁荣,关联交易附条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现行基金法对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使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积极性和流动性,但是如何保证在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人不会利用基金财产实施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实际操作中对证监会的监管必然会带来压力和挑战。
    三、提高风险控制监管力度,从业人员成防范重点
    (一)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禁止内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类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证监会还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经证监会批准,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三)严控基金管理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义务的相应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监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明确基金托管人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未能勤勉尽责或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证监会、银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权力机关还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或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加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投资人损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二)明确投资人知情权,可查私募财务信息
    新《基金法》特别规定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投资人常设权力机构,加强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强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职权。
    (四)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监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规定,因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不足50%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次召集失败,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区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资,私募符合标准的可转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严,禁止未经注册变相募集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内涵,私募投资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明确非法集资的形式,严禁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引入竞争机制,私募符合标准可转公募
    新《基金法》允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相当于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引入了更多竞争主体,一方面促进了公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公开募集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中。
    六、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细化责任分配
    (一)基金服务机构首入法,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实行注册或者备案制,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基金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则由法律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连带责任适用广泛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另外,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基金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勤勉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业协会地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强制性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该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基金服务机构则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机制,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二)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保护投资人
    依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维护投资人利益;
    3、开展行业服务。

    Q4: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投资基金按投资对象不同,通常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我国当前社会上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1)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的根本属性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点明显有别于风险、收益相对较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程度、收益程度均高于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项目。这从根本上讲在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机构或者个人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预期的收益高低存在差异。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而不是中小散户认购基金,中小散户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认识不够,不能承担这份风险,一般不会投入私募股权基金。同样道理,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不上市,不能由市场中小投资散户来承担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来源是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退休基金、家族或慈善基金。
    (2)投资对象和资产组合不同。
    现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股票和其他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也有少量的房地产和实业项目;而私募股权基金是投资于一定行业的科技项目和成长性企业,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股票”。只是投资于股票能使私募股权基金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率的收益。那种认为只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而私募股权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的观点是一种误解。
    (3)投资的期限和变现方式不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是短期投资,有较强的投机色彩,投资组合的变换较多,主要从证券市场的波动中套利;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较长,只能从投资项目的发展和成长中获得回报。第二章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二节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国际比较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直接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中。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行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

    Q5: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主要分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不缺大多数投资者不等额出资汇集成基金,交由专业性投资机构经营管理,由独立的基金保管机构进行保管,投资机构根据与客户商定的最佳投资收益目标和最小风险,把集中的资金再适度并主要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商品,获得收益后由原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基金资产所有权、利润分配权和剩余资产清偿权,投资机构本身则作为基金管理者获得一笔服务费用的集合投资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按不同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1.按照组织方式不同分为:公司型、契约型投资基金
    2.根据变现或赎回方式不同分为:开放型、封闭型投资基金
    3.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分为: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和区域基金;在岸基金、离岸基金
    4.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
    5.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灵活配置型基金

    Q6: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一般经过四个步骤,即申请、核准、发售、基金合同生效。
    发行
    基金的发行是指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发行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将基金受
    益凭证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向社会推销出去的经济活动。
    基金的发行方式主要两种:
    一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发行(直接销售方式)。基金的直接销售方式是指投资基金的股份不通过任何专门的销售组织而直接面向投资者销售。这是最简单的发行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中,投资基金的股份按净资产价值出售,出价与报价相同,即所谓的不收费基金;
    另一是通过承销机构代发行(包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资基金的大部分股份是通过经纪人包销的。也就是基金的承销人。我国的基金的销售大部分是这种方式。
    在基金的分销渠道方面,目前最新的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基金的分销业务。
    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Q7: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也叫基金的募集,它是指基金发起人在其设立或扩募基金的申请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向投资者推销基金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发行方式就是指基金募集资金的具体办法。
    在国外.常见的基金发行方式有四种:①直接销售发行。直接销售方式、是指基金不通过任何专门的销售部门自接销售给投资者的销售办法。②包销方式。包销方式,是指基金由经纪人按基金的资产净伯买入,然后再以公开销售价格转卖给投资人,从中赚取买卖差价的销售办法。③销售集团方式,销售集团方式,是指由包销人牵头组成几个销售集团,基金由各销售集团的经纪人代销,包销人支付给每个经纪人一定的销售费用的销售方式。④计划公司方式。计划公司方式,是指在基金销恃过程中,有一公司在基金销售集团和投资人之间充当中间销售人,以使基金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出去的方式。
    第二步,投资者在申购日后的几天内,到营业部布告栏确认自己申购基金的配号,查阅有关报刊公布的摇号中签号,看自己是否中签。若中签,则会有相应的基金单位划入账户。
    如果是网下发行,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里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开设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并将申购资金直接存入指定的银行或证券营业网点;之后,负责发售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比例配售。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基金将自动转入账户,未获配售的余款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的交易是在基金成立之后进行的买卖活动。封闭式基金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的。由于封闭式基金的封闭性,即买入的封闭基金是不能卖回给发起人的,投资者若想将手中的基金出于,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主机进行撮合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若想买入,也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从其他投资者手中买进。开放式基金回般不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而是通过指定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或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性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可以随时从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买入(术语叫申购)或卖出(术语叫赎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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