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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转让一般打几折)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转让一般打几折)

内容导航:
  •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吗?
  • 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是否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
  • 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有什么影响
  • 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是否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
  • 银行债权转让给个人是为什么
  • 债权转让的转让折扣是什么意思
  • 理财公司合同到期末兑付,想做债权转让问出借人能拿回几折本金?
  • Q1: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吗?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Q2: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是否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

    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2年3月,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丙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甲、乙、丙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13年6月,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乙的债权10万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

    2014年6月,丁向乙主张债权遭拒,遂将乙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与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保证应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并告知乙,此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变更成丁与乙,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具体到本案之中,丙为乙对甲的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

    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则丙的保证一并发生转移,不以是否告知丙为生效要件,且丁向法院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丙的保证继续有效,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 华容县人民法院网-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Q3: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有什么影响

    【答案】错【答案解析】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部分转让主债务的情形,依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Q4: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是否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当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了债务人而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笔者认为,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Q5:银行债权转让给个人是为什么

    银行债权转让意思就是银行原来放贷款给别人后,银行成为了债权人,因为一些银行经营方面的原因,银行将这部分债权标价转让给个人,相当于个人要掏钱买银行的债权。
    现在比较常见的转让原因就是债权是不良贷款,银行打折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可以继续去找债务人催收,依然按照原来的合同金额来催收,这样给自己创造一定的利润空间。

    Q6:债权转让的转让折扣是什么意思

    通俗说:甲100元债权,折价出让已40元协商价格成交。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把合同中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扩展资料:

    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

    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转让

    Q7:理财公司合同到期末兑付,想做债权转让问出借人能拿回几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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